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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39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竹市,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奔德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四川省绵竹市绵竹县磷肥厂家属宿舍。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2月7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薛美琴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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