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X镇X村前南下X号,现暂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X镇X村前南下X号,现暂住(略)。系上诉人黄某某妻子。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利平,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坤,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负责人黎某某,任该村主任。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黄某某、郭某某、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某某、郭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黄某某、郭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某某、郭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同意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略)元予上诉人黄某某、郭某某,上述款项收到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郭某某负担50元,上诉人广东西樵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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