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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诉学苑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33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X街X号X号公寓。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诉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王秀锦,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柯某某,被告汇智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起诉称:已故世界著名英语教育专家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略))是《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是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继承了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制作了《新概念英语(2)精讲》的录音制品CD光盘,该录音制品中使用了《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2》的内容。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许可,亦未支付任何费用。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该作品制作侵权录音制品且非法获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新概念英语(2)精讲》;2、分别收回并销毁已出版的《新概念英语(2)精讲》;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4、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公开致歉;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和汇智时代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CD光盘中使用的是王旭讲课内容,不是照搬《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的原文,《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的原文在《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CD光盘中只占2%。《新概念英语(1)精讲》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是无害的。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和汇智时代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著作权。且在起诉前就收到了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就将《新概念英语(1)精讲》下架了,没有利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7年10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出版了《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是该书英文部分的作者,何其莘是该书中文部分的作者。

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将其遗产授予遗嘱执行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嘱执行人,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是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是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所有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2005年,学苑音像出版社出版了《新概念英语(1)精讲》,其中使用了《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中的全部英语课文内容,该CD光盘销售价格为68元/套,其中包括5张CD光盘和2本学习手册。《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外包装及CD光盘盘面上均记载:“(略)-A56-05-0108-O/V.G4”、“学苑音像出版社出版”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未给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署名。

被告汇智时代公司与王旭签订了《录音及内容文本编辑制作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王旭负责进行《新概念英语精讲第一册》的教材文本编辑。2005年11月9日,王旭出具收条,称已收到新概念英语精讲制作费(略)元。

2006年3月15日,学苑音像出版社与汇智时代公司签订了《音像作品(含配套图书资料)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汇智时代公司授权学苑音像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新概念英语(1)精讲》CD(载体)、配套图书资料的专有出版权;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2006年4月3日,汇智时代公司与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星公司)签订了《委托复制光盘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保利星公司为汇智时代公司复制《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的CD光盘2000套,每套5张光盘,总金额为(略)元。

学苑音像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出版单位(委托方)名称为学苑音像出版社;复制单位(受托方)名称为保利星公司;节目名称为《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略)-A56-05-0108-O/V.G4;载体形式为激光唱盘(CD)母盘和激光唱盘(CD)子盘;复制数量为3000;交发货时间为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备注为由包销方汇智时代公司付款提货。该委托书上仅有学苑音像出版社的盖章,没有保利星公司的盖章。

2006年4月7日,汇智时代公司与北京空研丽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印刷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北京空研丽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为汇智时代公司印刷《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的学习手册2000套,总金额为(略)元。

2006年6月19日,学苑音像出版社出具证明,称《新概念英语(1)精讲》((略)-A56-05-0108-O/V.G4)是该社正式出版物,现委托汇智时代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汇智时代公司提交销售出库单及销售合同证明,《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批发价格是零售价格68元/套的55%或60%。

另查,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为本案诉讼,以68元的价格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精讲》一套。

上述事实,有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提交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图书、相关公证书、《新概念英语(1)精讲》及发票,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被告汇智时代公司提交的《录音及内容文本编辑制作合同书》、王旭的收条、《委托复制光盘合同》、《印刷合同》、学苑音像出版社的证明、销售出库单及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本案中,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民,我国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997年10月《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在我国出版,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是该书英文部分的作者,故本院认定,路易•乔治•亚历山大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一书中的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在本案中,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将其遗产授予遗嘱执行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嘱执行人,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是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是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所有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一书中的英文部分享有著作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制作的《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的CD光盘上使用了《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一书中的全部英语课文内容,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概念英语(1)精讲》,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一书中的全部英语课文内容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汇智时代公司不是《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出版者,其与保利星公司签订的《委托复制光盘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学苑音像出版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上没有复制单位盖章。因此,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和学苑音像出版社关于仅制作了2000套《新概念英语(1)精讲》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本院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者死亡后,对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可以由作者的继承人请求保护。在本案中,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作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继承人,有权主张保护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享有的署名权。《新概念英语(1)精讲》中未给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署名,故本院认定,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和汇智时代公司侵犯了路易•乔治•亚历山大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公开致歉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经济损失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六十八元;

三、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驳回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负担1585元(已交纳),由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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