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平稳路段(佛平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龙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知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田合成(佛山)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五沙段X号。
法定代表人古谷宗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彭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雨公司)诉被告广州龙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龙雨公司)、丰田合成(佛山)橡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20日,天雨公司以丰田合成(佛山)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丰田合成公司)是被控产品的真正使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丰田合成公司为本案被告。同年3月21日,天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丰田合成(佛山)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另作裁定予以准许)。同年5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林,被告龙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梁健冬和被告丰田合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雨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雨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8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已预缴了上述诉讼费,故本院退回受理费550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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