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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与广州龙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平稳路段(佛平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龙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知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田合成(佛山)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五沙段X号。

法定代表人古谷宗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彭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雨公司)诉被告广州龙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龙雨公司)、丰田合成(佛山)橡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20日,天雨公司以丰田合成(佛山)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丰田合成公司)是被控产品的真正使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丰田合成公司为本案被告。同年3月21日,天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丰田合成(佛山)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另作裁定予以准许)。同年5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林,被告龙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梁健冬和被告丰田合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雨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雨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8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已预缴了上述诉讼费,故本院退回受理费550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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