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所有权确认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产权人为原告之父杨某。1976年,家庭成员之间为此房屋发生纠纷,经杨某分配后,原被告之间按分得房间各自生活并分门进出。1985年后,被告杨某、杨某在分得福利房后,将上述房产份额分别出售,而原告始终居于系争房屋内并结婚生子。2004年,系争房屋被列入动迁,由于产权仍在杨某名下未作变更,动迁部门即将该产权作为遗产处理,四被告为此均对房屋的份额提出主张。对此原告认为,杨某生前已将该房屋作了明确分割,即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房屋产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现原被告之间的产权争议造成动迁安置无法顺利进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权益归原告所有。

经法院于立案后查明,原告杨某曾于2009年7月21日以杨某、杨某、杨某、杨某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因该房屋已被相关部门拆除,房屋的动迁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院作出(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为此,本院向原告杨某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该房屋现已被拆除,且相关部门并无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如不对此房屋产权进行确认,可能影响后续与房屋动拆迁有关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故原告仍坚持提起确权之诉,并明确诉请为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主张产权的房屋已被拆除,且据原告自认,相关部门并无此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此情形下,对房屋权属的确认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现原告在经法院释明告知风险后仍坚持诉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发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所有权 杨某 确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