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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永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XX、张XX的委托代理人徐征雁、被告人方永光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永光酒后驾驶豫x警车行驶至在本市新城区长安大道未来大酒店楼前,与同向行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追尾,致使豫x警车上乘车人彭江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豫x警车和豫x号三轮车的车辆损失共计x元。同年7月21日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永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mg/x。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永光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方永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方永光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死者彭江涛身份证复印件、王X、梁XX身份证复印件、王XX身份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执法监督决定书、梁XX及王X书写说明、关于方永光交通肇事案的说明、死亡通知书复印件、抓获经过、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永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逃逸,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永光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指控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真正的事实是被告人驾车追尾后,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和被害人彭江涛一同被120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下午五时苏醒后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住院26天出院后,在新城区公安分局上班二个月,后在宝丰县医院治病,后又回单位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工作,在新城区城市管理局工作期间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永光不存在逃逸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永光酒驾驶豫x警车行驶至在新城区长安大道未来大酒店楼前,与同向行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追尾,致使豫x警车上乘车人彭江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并造成豫x警车和豫x号三轮车的车辆损失共计x元。同年7月21日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永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mg/x。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永光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方永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方永光在本市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方永光肇事后和被害人彭江涛一同被120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6天,出院后,接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通知回该单位上班,两个月后(2008年12月底)由于身体原因,调回原单位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但因病一直没有上班,2009年7月因平顶山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通知方永光上班,2009年9月11日方永光被抓获。

再查明,被害人彭江涛死亡后,由新城区公安分局追记为三等功臣,并发给被害人彭江涛之父彭XX、之母张XX40个月的工资(被害人彭江涛的月工资)、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金x元,另发给因公牺牲民警特别补助金x元,共计x元。

庭审后,经本院再次主持调解,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方永光的父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XX、张XX15万元,已当庭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方永光供述:(因受伤不能签字,由其母亲代为签字)我和彭江涛、梁XX、王X一块值班夜巡,按单位规定一点下班,我们返回,我开车,彭江涛在前面右侧,梁XX在我后面,王X在后排右侧,我开车沿纬一路往西去,过了黄某外国语学院,又过了平顶山学院路口,又往西去,突然看见车前面一个车屁股,我急忙踩刹车但已经晚了,我一下子失去知觉,等我醒来,有人在喊我,后来医生给我缝针,我才知道到了医院。我们巡逻完以后没有干什么,我们从新城区高速口卡点返回,返回途中出的事。没有吃饭。返回去时,没有开警灯。车开的大灯。车的性能一到五十码车都发抖。当时有每小时五十多公里,不超过六十公里,车也跑不快。

2、证人王X证言:当时我在后排右侧坐,我左侧是梁XX,方永光开车,彭江涛在前排右侧我前面坐。我们四个人值夜巡,按规定到1点,我们巡逻到1点左右,一块到焦店夜市吃饭,吃了羊肉串一块喝了啤酒,我估计喝了有一瓶多,我们四个总共也没喝多少。永光喝了,但我不知道他喝多少,我先吃完了,后来我们一块上车,永光开车回新城区。走纬一路,当时路灯关了一半,我也不在意,有点困了,想着回单位休息,后来不知道咋回事,车一下子撞上啥了,我身体猛地撞到前座上弹了回来,脑子一片空白,后来我醒过来,才发现撞住车了,我们四个都受了伤,后来也记不清了,就到了医院。我没有看见车前有其他车辆,当时我不注意。

3、证人梁XX证言:当时豫x警车是方永光开的车,车上有四个人,方永光、王X、彭江涛和我,彭江涛在右前,王X在右后,我在左后,2008年7月19日晚上我们四个在巡逻,7月20日凌晨1点下班,下班之后回分局了。从纬一路东头高速立交回分局,在立交桥上调头后向西去,凌晨以后没有吃饭。发生事故时我没看见,我在后排躺着没睡。

4、证人贾XX证言:豫x三轮车是我家的,2008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我家王芳开的车,我在车上坐,我们一块去平顶山卖西瓜,出事的地方听人说是新城区,我们正在前方走,刚上坡,路X路灯,只听见“咣”一声,我们的车就不会走了,我家王芳被车方向盘顶伤肚子,我也撞的不轻,我下车后,看见后面一辆警车撞到我们车的后面了,里面有人受伤,一会儿又过来两辆警车,下来人想把车弄开,车都卡死了,后来120急救车来后,又给车上的人弄下来,还做了人工呼吸,后来把人拉走了,因为伤人多,120拉不下,王芳坐着警车一块去的医院,我到医院后,王芳没人管,我们也没有带钱,第二天早上,我怕王芳病严重,我们都乘车回尉氏县医院治疗。因为警车上有一个人伤重,不会吸气了,我回家后听别人说人死就有理了,我们也没钱,也赔不起,我们也害怕,王芳怕也到外地打工去了,至今没有回来。当时王芳开的车拉的西瓜有五、六千斤。

5、2008年7月20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未来大酒店楼前路段,路口分道行驶处。道路为东西走向,路宽30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隔离,道路中央有双黄某分隔,双向八车道,路口车道双向各加宽一道,各车道间划有白色虚线。夜间道路X路灯亮,北侧关闭。有辆豫x警车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侧导向车道处,前部严重变形,车右前后轮距道路北边绿化带沿线分别为7.0和7.8米。在此车前有一辆豫x三轮汽车头西尾东停放,车后箱卡在豫x警车车头上,左后轮前移,前轮右后轮距路北边绿化带沿线分别为5.8和6.3米。在豫x警车车后有一片18X8.0米范围散落在地的西瓜,在散落西瓜东头处有地面擦痕起点,距路北绿化带沿线10.0米,末端在豫x警车身下。

6、交通事故现场图2008年7月20日。

7、交通事故照片11张。

8、机动车查询结果:警用汽车豫x:机动车所有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状态:正常。

时风三轮车豫x,机动车状态:正常。

9、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永光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结果送检方永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mg/x。鉴定时间2008年7月21日。

10、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8]第X号:认定方永光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方永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1、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2009年2月29日公交法执字[2009]第X号执法监督决定书:方永光不服支队新华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提起申诉。经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支队新华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

12、梁XX及王X书写说明:由于二人伤情很轻,不再追究方永光的责任,也不做任何鉴定。

13、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华交警支队2009年9月11日抓获经过: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华交警大队经审查于2009年3月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方永光于2009年9月11日在新城区建业花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陈某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14、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尸检(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彭江涛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15、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证明,内容为:方永光于2008年12月底,由新城区防控大队调入我单位,因病一直没有上班,于2009年7月,因平顶山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特通知方永光同志上班至2009年9月12日,方永光同志因病再次请假,至今未上班。

16、新城区防控大队负责人陈XX证言,内容:①方永光在事故中受伤,出院后,接分局特警大队通知回单位上班。

②方永光是市城市管理处正式职工,因工作需要于2008年到新城区防控大队工作,归属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领导。

③方永光同志在新城区防控大队上班两个月后,因身体原因,调回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上班。

17、①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警官翟XX证言,关于方永光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后,即通知方永光父母让方永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方永光未到案,后根据案情需要对方永光实施了网上追逃,在追逃期间,我和我的同事多次到方永光家中实施抓捕均未找到,并通过电话及面见方式多次给方永光父母做工作,劝说方永光投案,均未果,直到2009年9月11日方永光被抓获。

②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警官王X的证言:关于方永光交通肇事一案,我和同事在组织的安排布置下对犯罪嫌疑人方永光实施了多次抓捕,均未果。

对以上两个证言方永光父母均不认可,并要求出庭对质。

18、①记账凭证及收条:彭江涛因公牺牲40个月基本工资含三等功5%奖励共计人民币x元,彭江涛之父彭XX已领取。

②补助金发放表:彭江涛因公牺牲民警特别补助金拾叁万元彭江涛之父彭XX已领取。

二项共计x元。

19、调解协议书、彭XX出具的收条x元的收条、撤诉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永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运输管理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永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方永光及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方永光肇事后一同与被害人彭江涛被120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26天,出院后接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通知回该单位继续上班,后因身体问题调回原单位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上班。其二,交警支队处理事故大队办案人员出具的“我们曾通知方永光父母让方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方永光未到案”的证明,方永光父母对此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永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证据不足。本案在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人方永光父母对原告已进行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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