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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浙民三终字第25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男,47岁,住(略),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X路南国大厦。

负责人来某某,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男,47岁,住(略),系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猫公司)、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以下简称联华南国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003年4月1日,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将其蓝猫、淘气、咖喱等系列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包括(略)、(略)、(略)、(略)、(略)、(略))授权蓝猫公司在“鞋、运动鞋、足球鞋”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中排他使用。2003年10月1日,三辰公司将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略)、(略)的咖喱图形商标和“蓝猫淘气”文字商标许可蓝猫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止。2006年3月31日,部分商标授权许可期限届满后,三辰公司与蓝猫公司又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期限至2008年3月30日止。2006年3月22日,蓝猫公司从联华南国店购买了价格为6.5元的“(略)童拖鞋”一双,认为该鞋面上钉有的塑料卡通装饰图片中的卡通人物与其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为联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停止销售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

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收调解书时支付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略)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均由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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