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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芦某申请宣告黄某丙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乙

申请人芦某

被申请人黄某丙

申请人黄某乙、芦某申请宣告黄某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黄某丙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1996年7月从合浦师范学校毕业,同年8月分配在×镇×小学任教师,1997年3月因打蓝球摔倒,引起脑水管粘连段阻塞性积水,同年4月28日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1997年5月9日出院,当月20日,因头晕,右下腹疼痛,在当地治疗无好转再次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次日,继续入该院治疗,恢复后,继续回校上课,1999年4月20日,又因记忆力下降,精神不佳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6月15日出院,医师建议:“1、全休叁个月;2、贰个月后复查……”。出院后继续回校上班。2002年12月9日,黄某丙离校出走,学校领导和家人等曾多次寻找,至今杳无音讯。

经查,被申请人黄某丙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申请人黄某乙、芦某是黄某丙父母,黄某丙1996年8月在×镇×小学任教师,1997年3月因打蓝球摔倒,引起脑积水,1996年4月28日和1999年4月20日,两次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回校上班。2002年12月9日,黄某丙离校出走,经多方多次寻找,均杳无音讯,下落不明。2009年1月16日,被申请人黄某丙之父母黄某乙、芦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黄某丙因病情恶化,导致精神失常离校出走,家属、单位及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请求法院宣告黄某丙死亡。同时查明:被申请人黄某丙未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发出寻找黄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丙仍然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某丙自其离校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己满七年,有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北海市铁山港区×镇×小学、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民委员会、北海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关于黄××患病治疗和下落不明等的书面材料证明,并经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或驳回申请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黄某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庞文球

审判员李永良

审判员袁尧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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