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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因与华商晨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145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继文,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商晨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赵贺林、审判员王雪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0日晚7时25分,孙德平的母亲彭素玉在家中去世,孙德平给民政局殡葬服务热线(略)挂电话要求其出殡仪车。9时25分,孙德平与其儿子下楼接某,发现有两台慢行的面包车,孙德平上前迎问是否是民政局的车,两车上的人均应诺,并让孙德平上车领路。到孙德平家后,孙德平向自称为负责人的李程问收费情况,李程说收2900元。当时因孙德平没有足名够的钱,经李程同意预交2000元,未出具收据,但在丧葬明细上写下“欠900元”字样。在孙德平母亲火化当天,一牛姓男子让孙德平又交了900元,并打了临时收条,写收到2900元字样。孙德平母亲去世的第五天,牛姓男子给孙德平送去一份正式收据,上写收到2900元,盖有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及一家花店的章。此后,孙德平先后找到华商晨报社和民政局反映该情况,华商晨报社经电话采访民政局相关领导了解情况后,在2005年7月14日的华商晨报A6版刊登了《打殡葬专线来个“黑”公司》的报道,批评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冒充民政部门,多收丧葬费用的问题。在该报道刊登后,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找到孙德平,主动为其退款,换回原来的发票。2005年7月15日华商晨报又刊登了《殡葬礼仪服务须经民政审批》的文章,该文写到“昨晚,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报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的服务范围一栏中注明了丧葬用品(不含封建迷信用品)零售;礼仪服务。并要求本报就14日提到该公司为“黑”公司一词道歉。”2005年8月23日,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以华商晨报该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华商晨报2005年7月14日A6版的简报、孙德平的证言、华商晨报采访孙德平时的照片影印件、华商晨报采访录音资料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其在新闻报道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严格依据事实真相予以报道。本案华商晨报社在听取新闻线索提供人孙德平的陈述并经过对民政部门相关人员的采访调查后,所作的《打殡葬专线来个“黑”公司》的报道并未提及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也未明确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就是非法经营。华商晨报在该报道中,将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贯以“黑”公司,应理解为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并非孙德平拨打(略)殡葬服务热线所要求其提供服务的,而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也未向孙德平明示其真实身份,且其对孙德平所收费用并非透明。该报道对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多收费的报道基本属实,华商晨报行为不构成侵犯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故对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工作人员没有称其是民政局的车;其收费也是透明的,其所收2900元是预收费,后来收取1779元是按实际消费收的,与媒体报道无关;“黑”字的理解原判决有失公正,因为其公司是合法经营;“黑”字系侮辱性语言,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上诉人华商晨报社辩称,孙德平是拨打(略)民政局殡葬服务热线要求提供服务的,而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却与民政局殡葬车同时到来,也未向孙德平明示其真实身份,且对孙德平(低保户)所收费用较高,收据不是正式的发票,华商晨报报道后又给孙德平家退了部分已收款,这些都是事实,“黑”也是指这些事实,而并未说上诉人系无照经营。另外,本报道是经记者向孙德平家人及民政局领导核实后报道的,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故意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被上诉人华商晨报社刊登的《打殡葬专线来个“黑”公司》所涉及的内容,是在听取新闻线索提供人孙德平的陈述并经过对民政部门相关人员的采访调查后所撰写的,文中关于孙德平拨打(略)民政局殡葬服务热线要求提供服务,而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却与民政局殡葬车同时到来,该公司未向孙德平明示其真实身份,且对孙德平收费较高,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华商晨报报道后又给孙德平退了部分已收款等内容基本真实,而基本真实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新闻报道的要求。《打殡葬专线来个“黑”公司》的报道并未提及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也未明确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就是非法经营。华商晨报在该报道中,将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贯以“黑”公司,应理解为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孙德平自己并非其所预定的服务,并且在服务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孙德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黑”字在于对上述现象的批判与否定,并不构成对上诉人的侮辱与诽谤。华商晨报在次日的后续报道中特别强调了上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的事实,这也能说明“黑”字并非指上诉人系非法公司,同时,该后续报道对“黑”字即是无营业执照的理解也起到了纠正的作用。鉴于此,不能认定华商晨报社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上诉人名誉的性质,故上诉人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沈阳引玉路殡葬礼仪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晓英

审判员赵贺林

审判员王雪征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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