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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与解某某、王某丁继承纠纷案

时间:2006-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920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磐石市X镇X村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南营子村。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南营子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磐石市X镇X村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南营子村。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南营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江源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7-4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江源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7-44。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解某某、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5)苏民权初字第50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于利军(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解某某、王某丁自称是被继承人王某山的合法妻子和亲生女儿,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证明该事实是真实存在,故应调取吉林省江源县民政局的解某某与王某山的结婚登记档案予以核实,以确定王某山的真实身份和解某某、王某丁与王某山的真实关系。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因此,应列明王某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一并参与审理。经查,王某豪(X年X月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王某山的又一亲生子,且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王某甲、王某乙已提出增加王某豪为诉讼当事人的请求,但原审法院未予追加,致使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5)苏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丽

代理审判员孟雷

代理审判员于利军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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