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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丁、王某戊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彭某己、彭某庚、尹某某,原审被告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株洲市理发总店、株洲市眼镜厂、株洲市天元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株洲市理发总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银河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株洲市眼镜厂,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银河大厦一、二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管理处处长。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住(略)。

原审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惠阳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开原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上诉人张某丁、王某戊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彭某己、彭某庚、尹某某,原审被告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株洲市理发总店、株洲市眼镜厂、株洲市天元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李某某、易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邱某某、姚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邓某、李某某、曹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赵某、黄某某、冯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郭某某、蒋某、包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叶某某、许某某、侯某某、岳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言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丁、王某戊于2010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丁,王某戊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张某丁、王某戊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丁、王某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根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曹某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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