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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与常州市大康保健药品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常民三初字第28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峰,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杨,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峰,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杨,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大康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甲,大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大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高某某诉被告大康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某、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为:

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虫草生物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提供的个人专利技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8%的合作利润;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2年9月16日签订的《关于虫草生物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

二、原告所有的“一种超临界萃取虫草脱氧核苷的生产方法”、“一种超临界萃取虫草油的生产方法”二项发明专利,被告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原、被告合作期间共同开发的“一种北虫草的炮制方法”、“一种工厂化开放式培养北虫草等食用菌的方法”、“一种食用菌多功能培养箱”等三项技术,原、被告都有使用权,并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收益权。

四、“纳米蛹虫草粉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和“虫草多肽制品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技术与原告无关。

五、被告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六、本案的诉讼费用3400元由原告承担。

七、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被告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力

审判员毛荔萍

代理审判员李连求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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