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0133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戏剧学院戏剧研究所教师,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可心,北京市吴某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墨然,北京市吴某赵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春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原审诉称:其与时代春天公司签订《演职员聘用合同》后,依约履行了合同,时代春天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其许可,将该剧由30集拉长至33集,且在未经其最终审核并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送审33集版本。最终,时代春天公司以33集的长度在多家电视台播出该剧,并发行了该剧的VCD和DVD。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时代春天公司给付其超出30集部分(共3集)的酬金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时代春天公司原审答辩并反诉称:李某某作为《钦差大臣》一剧的演员和艺术总监,只参与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工作,却没有依约参与后期制作,履行演员和艺术总监的职责,其违约在先,无权主张超出30集部分的酬金和违约金。同时,对于李某某的违约行为,时代春天公司提出反诉,其反诉主张为:第一,由于李某某没有完全履行演员和艺术总监的职责,故应退还部分合同酬金90万元;第二,因李某某无事实依据地声称该剧“注水”,给其造成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故要求李某某就此向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1.8万元;第三,李某某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应就此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第四,李某某收取合同约定的300万元酬金后,没有向其出具收款收据,故要求李某某提供收款收据和纳税文件。

针对时代春天公司的反诉李某某原审辩称:第一,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退还已经收取的酬金;第二,时代春天公司有关侵犯其名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不属于本合同诉讼的审理范畴,故不应得到支持;第三,其对于时代春天公司违约行为的起诉行为,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四,其曾多次向时代春天公司提交收款收据,但该公司均拒收,现其同意向该公司提交收款收据。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1月25日,时代春天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了《演职员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角色,乙方在最终满意剧本质量并由李某饰演剧中角色“阿丑”的前提下,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受聘时间自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11月26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集人民币10万元,30集共计300万元,包括乙方在摄制组期间的工资、劳务费、各种补助费、加班费、奖金等;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交纳;本剧最终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超出部分甲方应按约定的每集1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未经乙方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甲方应按每集3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作为本剧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用于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剧成品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如果不经过乙方书面认可甲方擅自报审或发行、播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后期配音,乙方不得另索稿酬;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于2005年4月21日至7月21日依约参加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工作,时代春天公司依约支付了酬金300万元。李某某尚未就该300万元向时代春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2005年11月3日开始陆续向云南电视台报批该剧。报批前,双方并未就该剧集数的增加达成书面一致,李某某也未对报批的电视剧做出书面认可。

2005年11月7日,时代春天公司收到了李某某的一封信函。李某某在该信函中提出:“目前,《钦差大臣》已进入后期制作,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对此,我和我的经纪人窦海军先生已多次向吴某先生提出异议。在此,我再次郑重向贵公司及吴某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后期制作中的‘注水’行为将严重影响《钦差大臣》的艺术水准,应当立即改正。”

2005年11月25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总编室出具了《关于电视剧<钦差大臣>审查意见的通知》。后,时代春天公司按照该审查意见对该剧进行了修改,仍按照33集进行了重新报批。此次报批仍未经李某某书面认可。

2005年11月28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颁发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剧现已发行了音像制品。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和时代春天公司签订的《演职员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某某和时代春天公司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某作为《钦差大臣》一剧的艺术总监和演员,应当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现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剧中“钱奎”角色的演出,履行了其作为演员的合同义务。时代春天公司虽然主张李某某没有参与后期制作中“钱奎”角色的配音工作,但因其未举证证明曾经要求李某某参与该配音工作,且该剧已经发行,故对时代春天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艺术总监的职责,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且时代春天公司也未就其提出的艺术总监一职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行规”的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时代春天公司提出的李某某并未履行艺术总监职责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时代春天公司主张的李某某违约的事实,故对于时代春天公司要求李某某退还部分艺术总监酬金75万元和部分演员酬金15万元的反诉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时代春天公司作为付款一方,有权要求李某某就已经收取的300万元酬金出具收款收据。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负有就所收取的合同酬金纳税的义务,故对时代春天公司要求李某某提交纳税证明的反诉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某某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某某的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某某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

另,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现时代春天公司在该剧送审前,并未得到李某某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代春天公司主张,该剧送审前未经李某某书面认可是因为无法联系到李某某。就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存在时代春天公司所称的无法联系李某某的可能,而且时代春天公司也难以就是否能够联系上李某某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李某某在时代春天公司送审该剧后、该剧审看意见做出前,曾致信时代春天公司就送审的电视剧提出过异议。据此,时代春天公司在根据审看意见修改该剧时,完全能够联系上李某某,并由李某某就二次送审的电视剧做出书面认可。而时代春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收到李某某的信函后与李某某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也未举证证明其根据审看意见修改该剧并二次报审时征得了李某某的书面认可。综上,时代春天公司有关报送未经李某某书面认可是因为无法联系李某某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不得泄露本合同的内容,但李某某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不是泄露合同内容的行为。因此,对于时代春天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泄密责任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时代春天公司有关因李某某宣称该剧“注水”侵犯其名誉权的反诉请求,不属本案合同之诉审理的范畴,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酬金九十万元;二、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三、李某某收到前述第一项中九十万元的同时,连同已经收取的三百万元向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四、驳回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李某某:1、退还其已经预先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劳动报酬150万元;2、赔偿因被上诉人李某某未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51.8万元;3、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没有认定李某某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一是作为演员,李某某没有参加后期配音补录工作;二是作为艺术总监,没有参加涉案电视剧的剪辑、视频制作、音频制作等后期制作,在后期制作期间未提出对该剧集数和艺术质量的意见;三是李某某致函云南电视台,称涉案电视剧有“注水”行为,阻挠该剧报审发行;2、原审在“时代春天公司是否要求过李某某参加后期配音工作”,以及“艺术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行规”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时代春天公司有误;3、由于李某某违约在先,剧组完成后期制作,确定集数并报审,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救济行为,并非违约行为;4、原审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相关证据质证完毕前即下达判决,诉讼程序有误。

被上诉人李某某同意原审判决并辩称:上诉人所称李某某存在违约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质证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1、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唯优鼎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涉案电视剧制作流程和时间段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剧于2005年9月底完成了后期剪辑制作,最终确定该剧为33集;剪辑完成后进入音频制作阶段,于2005年10月底完成全剧的整体制作;2、李某某给云南电视台及台长的信函,证明李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向云南电视台及台长发函,虚构、编造该剧“注水”,存在阻挠该剧报审、发行的违约行为;3、时代春天公司和北京唯优鼎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证明北京唯优鼎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真实存在。被上诉人李某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是对涉案电视剧后期制作的时间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网络打印件,证明北京唯优鼎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9月29日注销。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演职员聘用合同》的文本系李某某提供,双方于2004年11月21日在时代春天公司的办公室签订该合同。其中第二条规定:李某某保证以自由身份签署本合同。对此条中的“自由身份”,李某某主张,系指没有其他剧组拍摄任务的冲突。对此,时代春天公司主张,在涉案电视剧后期制作阶段,李某某参加了另一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的拍摄;李某某提交相关宣传报道的网络打印件以及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马背上的法庭》系2005年12月8日正式开拍,李某某于同年11月28日到达拍摄地。

2004年11月26日——2005年4月21日为涉案电视剧剧本及拍摄前准备阶段,李某某在家中或者时代春天公司办公地点参加了修改剧本、选定演员、化妆等工作;2005年4月21日——2005年7月21日为涉案电视剧实际拍摄阶段,李某某出演该剧主要角色“钱奎”,并继续修改剧本、选定演员、化妆等工作;2005年7月22日——2005年9月底为该剧后期制作中的视频制作阶段,最终确定该剧为33集,李某某未到相关工作地点参加本阶段工作;2005年9月底——10月底为该剧后期制作中的音频制作阶段,该剧最终完成,该阶段亦为演员参加配音补录工作阶段,由时代春天公司通知相关演员参加,李某某未到相关工作地点参加本阶段工作。

2005年11月10日,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致函云南电视台台长,提出:“目前,《钦差大臣》已进入后期制作,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对此,我和我的经纪人窦海军先生多次向时代春天公司提出异议。鉴于贵台是该剧的制作方之一,我将以上情况报告台长,希望予以关注。”

在本案审理期间,时代春天公司主张,其曾与案外人签订《电视剧播映权合同书》,转让涉案电视剧在江西等六省市的电视播映权,转让费用为151.8万元,后因李某某向云南电视台致函,导致该合同予以解除,给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151.8万元。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根据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原审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时,李某某当庭针对本诉提交两份补充证据,针对反诉提交两份证据,时代春天公司均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未申请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庭亦未要求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的相同。

本院认为:涉案演职员聘用合同系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和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根据涉案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李某某在2004年11月26日——2005年11月26日一年期间内接受时代春天公司的聘请,担任涉案电视剧的艺术总监和演员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作为艺术总监应当尽到相应的职责,包括修改剧本、选定演员、参加后期制作予以审核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某在拍摄前及拍摄中均进行了修改剧本、选定演员、化妆等属于艺术总监职责的工作,并饰演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角色,但其未参与涉案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包括演员配音补录工作。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主张在后期制作期间无法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证明其在涉案电视剧后期制作阶段曾经主动与时代春天公司联系,或者到时代春天公司的办公地点或者音频视频制作地点参加涉案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工作。且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于涉案合同期满仅仅两天之后即参加了其他影视作品的正式拍摄工作。故,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李某某作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艺术总监和演员,在涉案电视剧长达四个月的后期制作期间未主动履行艺术总监的职责及完成演员配音补录工作,构成违约。

李某某主张其作为涉案电视剧的艺术总监,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由于其不同意增加涉案电视剧的集数,时代春天公司不让其参加涉案电视剧的后期制作。鉴于李某某未就此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某还主张时代春天公司未通知其参加配音补录工作,故其未参加配音补录工作不属于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在李某某未积极履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自行完成涉案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工作,确定集数为33集,并及时报审发行,以确保涉案合同的目的及投资利益的实现,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属于违约。但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增加的3集,按照每集10万元的标准向李某某支付酬金共计30万元。时代春天公司要求李某某就已经收取的酬金出具收款收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李某某要求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支付酬金9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某某作为艺术总监和演员,共收取酬金300万元,其未参与后期制作工作,履行艺术总监和演员的相关职责,故其应适当返还相应的劳动报酬。关于返还数额,本院将依据李某某实际从事的工作、工作持续时间等予以酌定。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劳动报酬150万元,提交相关纳税证明,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时代春天公司主张,根据涉案聘用合同第8条关于李某某对该剧有最终审核权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合同目的,李某某负有协助涉案电视剧报审发行的义务,而其致函云南电视台台长,宣称该剧“注水”,意在阻挠该剧发行,构成违约,并因此给其造成151.8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鉴于该条款是关于李某某作为艺术总监对于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批的涉案电视剧成品享有最终审核权的条款,时代春天公司未举证证明根据合同目的,李某某负有协助涉案电视剧报审发行的义务,亦未证明其151.8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与李某某涉案向云南电视台致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其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依据涉案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该行为本身不属于泄露合同内容的行为。故,时代春天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泄密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时代春天公司对李某某当庭提交的四份证据均已经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且原审判决亦未采信上述四份证据,故,时代春天公司是否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未影响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在未收到其书面质证意见之前即作出判决,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时代春天公司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酬金三十万元;

三、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超出三十集部分的酬金三十万元;

四、李某某收到前述第三项中三十万元的同时,连同已经收取的三百万元向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五、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李某某负担9510元(已交纳),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李某某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李某某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