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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诉毛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812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政治部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若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毛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舒梅、朱寿全,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若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某某诉称,原告于1997年编著出版了《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以下简称《纪实》)一书,该书署名为“重罡、璞玉编著”,重罡、璞玉均为原告笔名。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毛某所属网站刊登了名为《当代中国扫黑记实》的文章,该文章内容与原告作品的内容完全一致。房某某以被告未经许可将其作品上载至网站上传播、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5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群众出版社于1997年12月出版发行《纪实》一书,该书署名为“重罡、璞玉编著”。全书共231千字,单价18元。

房某某提交了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证(编号3156)及济南市作家协会会员证(证号0138),两份会员证均记载房某某的笔名是“璞玉”;房某某还提交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政治部于2001年8月出具的“房某某简介”,记载了房某某的笔名包括璞玉、重罡、东山,房某某创作的作品以及获奖情况等内容。

被告毛某是“天天手机”网站的权利人,在该网站上可以浏览到名称为《当代中国扫黑记实》的文章,该文章的内容与房某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纪实》的内容一致。毛某提出,该文章是由网友上传的,在接到本案应诉通知后,已经将该文章移除。

房某某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证据保全公证费、交通费。

以上事实,有《纪实》一书、山东省作家协会第X号会员证、济南市作家协会第X号会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政治部出具的“房某某简介”、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毛某赔偿房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已交付);

二、房某某就涉案事实不再向毛某主张其他权利;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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