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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该公司客服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供电公司环城供电部。

负责人刘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该供电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漯河市供电公司环城供电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峰,被上诉人杨某某,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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