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三中民终字第420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阳,重庆市涪陵区崇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住所地:垫江县X路X号银通大厦底楼。

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余,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炜东,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垫江县X乡X村大田组X号,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吴某甲为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梅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戴智权、唐正东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吴某凤于X年X月X日出生,死前系在楼学生。2006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吴某凤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联通公司修建的垫江县裴兴机站信号铁塔处玩耍,该铁塔建在砖混结构平房1间的屋顶上,联通公司在外墙距离地面2米多的地方安装了空调及人行梯,吴某凤与同学一起将房屋旁边废弃的砖石进行堆垫后,站在上面强行爬人行梯上到屋顶玩耍,在玩耍下来的过程中,吴某凤不慎摔到地下受伤,后经垫江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日死亡。事发后,经垫江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联通公司支付了吴某甲困难帮助费3000元。

在二审审理中,本院除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外,还查明:吴某凤生前就读的学校距联通公司裴兴机站信号铁塔约1000余米。在该铁塔基座外墙上,有用铁条焊接的人行梯,由于铁塔气势雄伟,常吸引部分未成年人因好奇而前往玩耍,并从人行梯上攀爬至基座及铁塔上。为此,垫江县X乡人民政府曾于2005年11月23日函告联通公司,建议其迅速落实该铁塔的安全保护设施,以防发生安全事故。此后,联通公司焊割了人行梯底部的两级阶梯,使人行梯距地面约有2米余高,但由于紧靠被焊割的两级阶梯旁,有空调外机的铁栏防盗网,致该基座仍易于攀爬。2006年3月30日约15时许,吴某凤与几名同学到该铁塔处,通过垫石再就力于防盗网的方式,从人行梯上攀爬至铁塔基座上玩耍,并多次从基座上往地面跳。当吴某凤第三次往下跳时,不慎跌伤。其伤后,共住院抢救3天,共用去医疗费(略)元,交通费86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中,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另查明,吴某凤之父及祖父母均已死亡,其母冯某某再婚后下落不明,吴某凤生前与其姐吴某甲共同生活,并由吴某甲监护。

原审审理认为,吴某凤自行堆垫砖石强行爬联通公司所修房屋外墙上的人行梯到屋顶玩耍,这一行为是导致其不慎摔伤致死的必然原因。联通公司所修建筑物在维护、管理上没有瑕疵,其外墙上的人行梯距离地面的高度足以防止到此玩耍的未成年人到塔上游玩,因此联通公司对吴某凤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冯某某、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其他诉讼费2597元,共计4822元,由冯某某、吴某甲共同负担。宣判后,吴某甲不服,上诉至本院。

吴某甲上诉称:原审认定吴某凤自行堆垫砖石强行爬上屋顶玩耍,是导致其不慎摔死的必然原因,属认定事实错误。联通公司所修建筑物,未成年人能够轻易攀爬,说明其安全设施不全,维护管理不力。因空调外机防盗网与人行梯相邻,联通公司虽焊割了两级人行梯,仍未能消除隐患,其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请求改判联通公司赔偿吴某凤伤亡后的医药费(略)元,护理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交通费及其他杂用费4700元,丧葬费7176元,死亡赔偿金(略)元,租冰棺费1600元,共计损失(略)元。

联通公司答辩称,铁塔基座外墙上的人行梯距地面有足够的高度防止未成年人攀爬,我公司所属铁塔无安全隐患,亦无管理维护瑕疵。吴某凤的伤害是因其自身的过错及监护人的监护疏忽所致,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吴某甲所主经张的交通费、杂支费、租冰棺的费用等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审理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有两点:一是联通公司对所属的铁塔及基座是否存在管理瑕疵而留下了安全隐患,联通公司对吴某凤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二是吴某甲主张的交通费、杂支费、租冰棺的费用应否计算。

针对双方争执的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某、遂某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之规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负有管理维护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的义务。但在具体个案中,对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防范义务,即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应结合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性、所处的位置、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要求等因素予以综合分析评判。从本案看,联通公司所属的信号铁塔位于一所乡村学校附近,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所处的周边环境,结合信号铁塔本身外观的独特气势,当前农村多留守儿童的现状等情况,联通公司作为铁塔的所有人,应当充分预见到该铁塔可能对附近学生产生较大的吸引力而前往攀爬,由此存在对当地学生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故联通公司对该处铁塔的维护管理,应较之建于人迹罕至之地的铁塔给予更严格的注意。而事实上,因该铁塔基座外墙上设置有人行梯,也确使附近学生得以经常攀爬上铁塔玩耍,由此已对学生的生命安全产生了现实的威胁。对于这一安全隐患,在垫江县X乡人民政府作出建议函后,联通公司自身也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为此特焊割了两级人行梯,但由于被焊割的两级人行梯旁,设置有空调外机防盗网,因而,易于攀爬的这一安全隐患仍未得以有效消除。正是由于这一安全隐患消除不彻底,才使吴某凤得以垫石攀爬于基座平台上,故联通公司对吴某凤的伤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吴某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在读初中学生,根据其年龄、智力、认知程度,应当清楚意识到攀爬铁塔对自身的生命安全所存在的威胁,但其仍置安全于不顾,想方设法通过垫石的方式多次攀爬于基座上玩耍,并不惧危险,几次从基座上往地面跳,正是这种危险的玩耍方式直接导致其被摔伤致死,故其本人所实施的危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某甲对此监护管理不力,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吴某甲主张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因吴某凤伤亡期间,为及时救治及求得事故的解决,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吴某凤死亡后所产生杂支费、租冰棺的费用,因法律已规定了丧葬费的赔偿,故不再另行赔付。吴某甲所主张的其于损失,联通公司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冯某某虽是吴某凤之母,但因其下落不明而丧失了对吴某凤的监护,吴某凤生前与吴某甲共同生活,并由吴某甲监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二)兄、姐;”之规定,吴某甲是吴某凤生前的监护人,是本案的权利主体,冯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吴某甲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其部分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冯某某、吴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因吴某凤伤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略)元,护理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交通费860元,丧葬费7176元,死亡赔偿金(略)元,共计(略)元,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赔偿吴某甲(略).6元,其余(略).4元,由吴某甲自行负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25元,其他诉讼费各2597元,共计人民币9644元,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负担2893.2元,由吴某甲负担67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雪梅

审判员戴智权

审判员唐正东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