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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重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某不服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汪燕春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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