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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大连本德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本德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经济区X街。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公司职员。

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大连本德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30日,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未准许申请再审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属于某约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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