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孩,男,生于1991年。住址(略)。

被告人李某乙,男,生于1989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彩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非(另案处理)酒后在襄城县X镇X村会场无故殴打赶会的李XX、段X等人。经鉴定,李XX的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非(在逃)酒后在襄城县X镇X村会场无故殴打赶会的李XX、段X等人。经鉴定,李XX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二被告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当庭供认不讳。被害人李XX、段X、王XX分别陈述了其被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无故殴打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李XX、段XX、闫XX、纪XX、于XX、刘XX的证言相符,并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派出所民警张X、代XX关于抓获二被告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李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