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xx与被告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1年生,汉族,项城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束xx,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71年生,汉族,项城市李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x与被告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束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束xx,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原、被告分居长达三年之久,确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原告的嫁妆返还给原告。

被告束xx辩称,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插足,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现原告要求离婚,我被迫同意,但孩子应由我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另外,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物品是我掏钱买的,不同意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农历2月生育一女孩束xx,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刘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束xx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有关小孩问题,原、被告均表示要求抚养小孩。

另查明,原告刘xx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有: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缝纫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冰箱一台、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被子16双,另有茶几、条几、毛毯、毛巾被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束xx现随被告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子女宜有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束xx离婚。

二、婚生女孩束xx由被告抚养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折抵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华

审判员郭心凤

审判员周某翔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