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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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