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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某与前夫离婚后来到叶县X镇一批发部打工,后经周运生、曹平华介绍与我相处对象,在相识时,马某某提出让我为她还外债5000元,后我答应先替她还外债3500元。我把钱准备好后,请曹平华找到马某某同去周运生家,当着周运生的面把钱付给曹平华,再由曹平华交给了马某某。之后,我多次找马某某商量结婚,她又提出让我装修房子、买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为此我们发生争吵,马某某从此不知去向。最近听说她已和叶县X乡X村一韩姓男人结婚。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不是真心实意和我结婚,而是假借婚姻骗取钱财,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现金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曾因婚姻问题有过短暂交往,期间因意见分歧而分手,被告从没有向原告伸手要钱,原告也从没有主动给被告一分钱,原告所诉3500元欠款纯属虚构,是原告因婚姻不成,滥用诉权,对被告实施的报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与前夫离婚后来叶县X镇打工,经曹平华、周运生介绍与原告相识,在商谈婚约期间马某某表示让胡某为其偿还5000元外债,经协商胡某答应先给马某某3500元,并于2007年11月15日同着曹平华、周运生的面把3500元交给了马某某。后原、被告因婚事意见分歧发生争吵而分手。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因婚约给付被告马某某3500元,婚约不成,马某某已与他人结婚,其收原告的3500元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关于没有收到原告3500元的辩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返还原告胡某现金35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凯

审判员闫铁锁

审判员王会英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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