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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X(曾用名: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定区人,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镇X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14时30分,被告孙XX驾驶湘x轿车由张家界市驶往武陵源区,行驶至S306线x+100m处路段时,因天雨路滑,车辆失控侧滑驶入对向来车车道,且在撞击路边护栏后回弹,导致与由武陵源区住市城区行驶的任振挥驾驶的湘x小客车相撞,造成湘x小客车乘客原告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孙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XX对责任认定不服,向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后经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告孙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双眼受伤住院治疗67天,共花医疗费x.92元。2009年12月21日,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程序进行了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2010年1月28日,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护理费、车旅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x.22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车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费共计6万元,于2010年9月底前支付2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0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本案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孙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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