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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司徒伟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民初字第10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保),男,1964年出生,汉族,医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41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伟良,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国营东兴农场牛路田队。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6)万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6)万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司徒伟良与上诉人周某某于2004年8月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司徒伟良负责开垦上诉人周某某位于东兴农场的19.7亩(面积以有关部门的实地测量为准)土地种植菠萝,同时由上诉人周某某在该地上间种橡胶树,并约定司徒伟良种植菠萝的期限为一造,即收完菠萝果及菠萝苗为止。被上诉人依约定在该地上种植菠萝至收获菠萝果。在被上诉人司徒伟良收割菠萝苗之前,上诉人周某某使用农药毒死被上诉人司徒伟良的菠萝苗,致使被上诉人司徒伟良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司徒伟良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未经其同意,使用农药毒死其菠萝苗,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周某某赔偿其菠萝青苗损失费2.5万元。故司徒伟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在一审审理中,万宁市人民法院委托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争议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损菠萝苗进行评估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上诉人司徒伟良被毁损菠萝苗价值人民币142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司徒伟良人民币4000元(已当场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由被上诉人司徒伟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审判员苏庆华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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