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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肖某乙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肖某乙于2005年至2007年8月分两次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合计7000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并偿付利息32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肖某乙分别于2005年3月26日、2007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3000元,月利率均为8.6375‰,借款到期日期分别为2006年3月25日、2008年8月22日,被告肖某乙仅还了323元利息给原告,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乙在2010年7月30日前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27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肖某乙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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