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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350元的价格从任××手中购得两本新乡市商业定额发票(一本面额为100元共50份,一本面额为50元共50份),并将两本发票盖上延津县X街装潢部的印章,然后以面额的5%价格卖给延津县X街小俊饭店的李××。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李××等人证言;河南省新乡市商业定额发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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