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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抢劫案

时间:2006-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萍刑二初字第09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萍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明、杨某莲、杨某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常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明,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范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2006年7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明等以其与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同意其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家里吃完饭后到本村杨某志的店里玩,19点30分许一个人走路回家,经过杨某生家时见其家中没有开电灯,遂起意到杨某生家里去偷钱。被告人杨某甲当即绕到杨某生家后门,沿着屋侧边的电线杆爬至二楼雨板再到二楼阳台上,撞门进入二楼厅屋,从二楼下到一楼进入杨某生的卧室,从床架上找到杨某生的衣裤搜了一遍没有搜到钱,接着按开电灯,走到房中左边木箱前,扭开锁,打开木箱翻找,也未找到钱,当转身去拿床上一条还未搜到的裤子时,不慎将一只木衣架弄得掉在地上发出响声,将杨某生惊醒。被告人杨某甲于是就上前用被子将杨某生的头蒙住,用左手按住被子压着他的头,右手拿起在二楼就捡拾的一根木栓对他后脑猛击几下,尔后逃离杨某生家。当晚21时许,杨某甲由妻子陪同到上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受害人杨某生当晚被送进萍乡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杨某生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脑组织严重挫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入户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1、其只打了被害人头上一下。2、其是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甲属转化型抢劫,其主观故意与典型的抢劫犯罪有不同,杨某甲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家吃完晚饭后到本村的杨某志开的店中玩。当晚7时30分许,其走路回家,当经过被害人杨某生家时,见其家中没有开电灯,想到当日下午赌博输了钱,遂起意到杨某生家里去偷钱。被告人杨某甲当即绕到杨某生家后门,想从杨某生家板梯间下的门进入杨某,因打不开门,杨某甲就沿着屋侧边的电线杆爬至杨某生家二楼雨板再来到二楼阳台上,用身体撞开杨某生家二楼厅屋的门,并将门栓撞掉在地上,杨某甲将木门栓拿在手中,从二楼下到一楼进入杨某生的卧室,从床架上找到杨某生的衣裤搜了一遍没有搜到钱,接着按开电灯,走到房中左边木箱前,扭开锁,打开木箱翻找,也未找到钱,当转身去拿床上一条还未搜到的裤子时,将一只木衣架碰在地上发出响声,将睡在床上的杨某生惊醒,被告人杨某甲即上前用被子将杨某生的头蒙住,用左手按住被子压着杨某生的头,右手拿起在二楼带下来的木栓对其后脑猛击几下,尔后打开杨某生家一楼大门逃离现场。8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生之子杨某明回家发现杨某生被打伤,即将杨某生送至萍乡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杨某生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脑组织严重挫伤而死亡。2006年2月9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妻子陪同下到上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生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略)元,支付了被害人杨某生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09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明(被害人杨某生之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8时50分许,其回家看见客厅中的灯已打开,其父亲杨某生房中的灯也亮着,其进屋看到其父亲杨某生倚坐在房中,鼻子出血,叫他也不答应,其发现床上有一根木棍,象是其家二楼的大门门栓,其意识到是来了贼,就用手机打了“120”和派出所的电话,不久,派出所民警来了,听民警讲凶手已经到派出所自首了,“120”车子来了后,其与邻居送杨某生去医院,上车后其问了杨某生是不是“勇乃”(指杨某甲)作的案,杨某生点了几下头,但不能讲话,次日中午其父亲死亡的有关情况。

2、证人谢小兰(杨某明之妻)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其睡了一会儿后,听到其家楼上有脚步声,其以为是其丈夫杨某明在楼上,过了约十来分钟,其听到较响的关门声,以为是杨某明出去了,其开灯看了钟,是7时50分左右。当晚9时许,杨某明回家后发现其父亲杨某生出了事等有关情况。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8时许,其看见杨某甲从杨某明家出来,以为杨某甲是在杨某明家玩,其也想到杨某明家玩,就叫了杨某明几声,但杨某明的妻子说杨某明出去了,其就打了电话给杨某明。过了不久,谢小兰从家出来喊人,说杨某生出了事,其与杨某良等人到杨某明家,看到杨某生嘴里在吐血,杨某明手上拿了一只木栓,听杨某明讲是家里来了贼。并证实在送杨某生去医院的急救车上杨某明问杨某生是不是杨某甲,杨某生点了头的有关情况。

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下午,杨某甲在其开的店中与人赌博,输了好几百元钱的有关情况。

5、证人彭某丁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其骑摩托车带其姐彭某戊回聂家屋场去看了一下,后骑车带杨某甲到福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证实其送杨某甲去投案时闻到杨某甲满身酒气,像是喝了酒的有关情况。

6、证人彭某戊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8点多钟,其丈夫杨某甲到其娘家找到她,说他犯了事,到杨某明家偷钱,打伤了杨某生,可能要坐牢。其不相信,就和其弟弟彭某回福田村自己家中看一下,看见邻居杨某明家有很多人,才相信是真的。其就陪同杨某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有关情况。

7、证人杨某己、肖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2月9日晚7时许,杨某甲到杨某志开的店中来玩过的有关情况。

8、上栗县公安局(2006)栗公物鉴字第X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杨某生枕顶部有3×2CM头皮挫伤,左颞部有8×6CM皮下血肿,右侧额颞部有8×7CM硬膜下出血,局部脑组织挫碎,杨某生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脑组织严重挫伤而死亡。

9、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其确认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杨某生卧室中提起的木栓,就是其案发当晚打击被害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11、病危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客观病历,证实被害人杨某生右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出血,左枕叶出血,左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外伤所致。

1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出生日期等有关情况。

13、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杨某甲系投案自首的有关情况。

14、通话清单,证实2006年2月9日晚8时22分杨某乙与杨某明手机通过话的有关情况。

15、住院费收据、领条、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生亲属经济损失的有关情况。

16、被告人杨某甲的相应供述。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辩称,其只打了被害人杨某生头上一下的意见,经查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持木栓打了杨某生头上两下及物证鉴定书、杨某生的客观病历证实杨某生的头部有多处损伤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生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使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故对其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树平

审判员胡干成

代理审判员严国强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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