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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杨某就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刚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德英担任记录,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因缺少资金的缘故,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8日;2006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2006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0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先后四次借款,借款金额共计x元。被告借款后于2009年8月8日偿还原告借款x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借款x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2005年12月原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被告与其共同入一股,入股的钱全是杨某出的,我为此向原告打了x元的借条以抵我那半股的股金,后来我出去了,杨某一直在经营起,随后杨某的股份也被合伙人以x元购买回去了,所以我认为欠杨某x元是没有道理的。另外那x元借条是我应该给另外那两个股东半年的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8日,被告黄某乙与原告杨某合伙并作一股,与他人共同经营红牡丹夜总会,该股作价x元,因当时被告黄某乙没有钱,故向原告杨某借款x元,用以作半股的出资额,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8日;2006年7月4日被告黄某乙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另被告黄某乙还于2006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200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上述共计4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8月8日偿还原告借款x元,将2006年7月3日所借的x元的借条和2006年10月12日所借的5000元的借条予以收回,现被告黄某乙尚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所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x元,原告杨某同意由被告黄某乙偿还x元,余款4000元,原告杨某自愿放弃;

二、还款方式: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10月10日当庭偿还5000元,还剩x元,由被告黄某乙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前、2010年6月30日前、2010年12月30日前、2011年6月30日前、2011年12月30日前,分5次偿还,每次偿还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刚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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