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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4-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赣中刑一初字第5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赣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曾某甲,男,现年35岁,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诉讼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某,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甲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路、代检察员黄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乙及其辩护人熊某某、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乙因迷信怀疑其妻杨某某要与其离婚。2004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乙在家中卧室持柴刀朝杨某某肩部、头部连砍数刀;其母亲蔡某某闻讯赶来将柴刀夺下后,曾某乙又拿到一把菜刀追杀杨某某,在追至坳下村胡岭坝子时,被同村村民曾某甲劝阻拦住,杀红了眼的曾某乙又持菜刀朝被害人曾某甲头部、手臂、脚部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甲伤情为重伤乙级,并六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曾某乙赔偿残疾赔偿金(略).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44.54元、误工费1190.55元、赡养费3815.14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略)元(另医疗费被告人亲属已承担)。未向法庭提供、出示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曾某乙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迷信头脑糊涂,没有想到要砍死他们,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就本案的定性辩护提出,被告人曾某乙与被害人曾某甲以前无矛盾,只是阻拦其追杀妻子才动手砍伤曾某甲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属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乙追杀妻子未遂,后果较轻,系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乙因迷信怀疑其妻杨某某要与其离婚。2004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乙在家中看到杨某某在换衣服,认为杨某回娘家后要与其离婚,非常气愤,便产生了杀死杨某某后自杀的念头。遂拿起卧室衣橱底下的柴刀,朝杨某肩部、头部连砍数刀,被害人杨某某呼救,被告人的母亲蔡某某闻讯赶来,并把被告人曾某乙手中柴刀夺下,杨某某从后门逃离。被告人曾某乙随即又从自家厨房内拿到一把菜刀,追杀被害人杨某某,在追至坳下村胡岭坝子时,被同村村民曾某甲劝阻拦住,杀红了眼的被告人曾某乙又持菜刀朝被害人曾某甲头部、手臂、脚部连砍数刀,尔后又继续追杀被害人杨某某,在村民曾某丙等人劝阻并将其所持菜刀夺下后,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甲伤情为重伤乙级,并六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3时多,她在房间里准备“敬神”(朝神)的东西,准备走之前,她在房间里正在换衣时,曾某乙突然从房间里拿起衣橱底下的一把柴刀在她的左侧,一手抓住她的左肩,另一手举起柴刀就朝她的头部连砍三刀,她家婆上来拖住曾某乙,她马上逃脱了,曾某乙手里拿到一把菜刀在后面追杀,在离家近一里路有水陂的地方,碰到了本村的曾某甲挑谷出去,她马上喊:宪跃救命,他(指曾某乙)杀得来了!这时曾某甲便放下谷子,跑上水陂的路上挡住了曾某乙,曾某乙便拿刀砍曾某甲。因为曾某乙怀疑她娘家人会纵容她离婚,改嫁,是其自己疑神疑鬼,她从来没有要离开曾某乙的打算。

2、被害人曾某甲陈述,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4时许,他和本村的曾某己一起挑谷子去碾米,走到胡岭上坝子陂面时,听到后面有人喊:宪跃古,救命!他转过头看见曾某乙的老婆杨某某满头是血朝他跑来,曾某乙在她身后六、七米远的地方,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杨某某超过他后,他就拦住曾某乙,对他讲:不要这样,有什么事好好讲,曾某乙就持刀朝他左手砍了一刀,一边说你要这样,我连你也杀掉!他手被砍后连忙后退,因后面是河就退下河里去了,曾某乙也跳下河朝他头部连砍两刀,左脚也被砍中了,后曾某乙往杨某某跑的方向追去。

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4时左右她听见儿媳杨某某喊救命,马上过去儿子曾某乙睡房,看见她儿子手中拿着一把柴刀朝杨某某头上、身上砍去,杨某某身上全是血,她马上过去拉住儿子,并用力把其拿的柴刀抓住,杨某某趁机从后门跑走了。儿子还想拿柴刀去追杨某某,她就拼命拉住,并且双脚跪下来求儿子不要杀媳妇,但其不听,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杨某某跑走的方向追去,她也连忙追在其身后对其说:不要杀,要就杀我!但她人老走不快,跑到本村X组的石坎上时,看见曾某甲一个坐在坎上,头部、手臂、脚上都有刀伤,身上流了很多血,于是她就喊救命,并追儿子,在胡岭组碰到曾某丙、邹某某老师,曾某乙手中拿把刀到处找她儿媳,曾某丙、邹某某就过去拦住曾某乙,曾某丁在旁边也过来抓住曾某乙的手,她过去抢过菜刀,扔到旁边的有田和水渠的地方去了。

4、证人邹某某证言,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4时左右,他从坳下小学骑摩托车走到坳下医疗点旁边时,突然听到曾某乙的母亲在喊:堵住他,将他的刀抢掉!当时他看到曾某乙从自家朝大路方向追来,手里还拿了一把菜刀,他和曾某丙教师挡住其去路,曾某乙说:你们不要挡我,我要追到她来杀掉她!他和曾某丙、曾某乙的母亲便上前强行按住曾某乙拿刀的手,曾某乙的母亲将其手上的菜刀夺了下来,将菜刀扔到路边的水沟里了。

5、证人曾某丙证言,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4时多,他从坳下小学回家路过坳下医疗点时,看到本屋人曾某乙持刀站在路边,后面一、二十米远的地方其母亲在追赶并大声叫喊:彩有老师,你赶快去把宪立手中的刀抢掉!他听到后再仔细看曾某乙,才发现其脸上有杀气,眼睛鲜红,于是他拦住曾某乙并好言相劝,曾某乙没理他,只是一个劲地叫嚷:你走开,不关你的事!他没有退开,上前抓到了曾某乙持刀的手说:你这是干什么,快放下刀。后他和曾某丁、曾某乙的母亲便上前抢曾某乙的刀。

6、证人曾某丁证言,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他在村卫生所旁田里劳动时,曾某乙的母亲在喊救命,叫其把宪立的刀抢下来,他回头发现曾某乙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曾某丙、邹某某老师已经拦住了曾某乙,他跑过去,之后曾某乙的母亲也过来了,他和曾某丙、邹某某三人抓住曾某乙的双手,曾某乙母亲过来把菜刀抢下来,马上扔到路边的水渠旁去了。

7、证人曾某戊证言,证明了2004年7月1日下午4时许,他见杨某某一个人从小路上跑过来,满脸是血,叫“大伯佬”救命,一会儿,其夫曾某乙手持一把菜刀从后面追赶过来,他急忙想拦下曾某乙,曾某乙说:不要拦我!看到曾某乙手中拿着刀,杀气又很大,当时他还背着竹子,加上曾某乙年轻力壮,自己已经七十多岁的人了,只好侧身让路,曾某乙继续持刀追赶其老婆。

8、证人曾某己证言,证明了他当时在门前的路上,看到曾某乙的老婆杨某某一脸是血从家里跑出来,边跑边哭边喊救命,后面曾某乙手持一把菜刀追赶,追了几十米后,本屋的曾某甲挑着一担谷子走在小路上,听到杨某某喊救命后停下,曾某乙被曾某甲拦下后持刀对曾某甲说说:你走开,不要拦我的路,否则我要劈死你!连说了三句,可是曾某甲为阻止曾某乙并没有让开,曾某乙把曾某甲推到坎下,曾某乙也随之跟到坎下,对着曾某乙的后脑和手臂砍了三下,后继续追赶其老婆,后曾某乙的母亲、曾某丙、曾某丁三个人一齐上前拦住曾某乙,并共同把曾某乙的刀抢下,其他人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抢救,派出所的人来把曾某乙铐走了。

9、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提取笔录,证明第一现场位于(略)曾某乙家。曾某乙夫妇门前卧室的水泥地面上一块1.5米×1.1米大小范围内有滴状血迹,床与衣柜之间的水泥地面上一块为0.8米×0.7米范围内有点状血迹,在正对客厅后门的排水沟中有一把木柄镰刀,木柄末端沾有点状血迹,客厅后门西侧阶檐的一只烂竹篓边沿有点状血迹,竹篓上方客厅外侧墙距地面70厘米处有一点状血迹,距客厅后门X.25米处外侧墙面一块30厘米×28厘米范围内有点状血迹。第二现场现场坳下村胡岭上坝子水坝中央靠东有一块大小为65×80厘米的血泊。提取带血菜刀、柴刀各一把,庭审中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10、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现场概貌,显示了曾某乙夫妇卧室内外的血迹,镰刀木柄末端、竹篓、墙面上的点状血迹,水沟中的菜刀,水坝上的血泊,缴获的物证菜刀、柴刀各一把,曾某乙所穿的带血衬衣,俩被害人的受伤状况。

11、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害人曾某甲伤情为重伤乙级,并六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12、江西省精神病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证书证明,曾某乙有完全责任能力。

13、被告人曾某乙的身份,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在卷。

14、被告人曾某乙供述了2004年7月1日下午3时多,因怀疑其妻想回娘家去后与他离婚,持柴刀朝妻子头部砍了三、四刀,肩上砍了一刀,这时隔壁住的他母亲听到了,过来把他手中的柴刀拿去,并劝住他,他老婆趁机跑走了。他当时就想把老婆砍死,砍死之后再自杀同归于尽。于是他去屋里寻刀,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往老婆跑的地方追去,当追到本村胡岭上坝子时,曾某甲拦住他,他就对曾某甲说,不要拦,我要杀掉她(指他老婆)。曾某甲还是拦住他,因当时快要追到老婆了,距离七、八步路,他又向曾某甲喊了三、四次不要拦,再拦我杀你了,曾某甲仍然把双脚叉开,手也伸开拦他,又看到老婆跑远了,他就用菜刀朝曾某甲的头部砍了一刀,之后还砍了其肩头、脚一刀。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曾某乙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曾某乙砍伤曾某甲行为属故意伤害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曾某乙有杀死其妻杨某某的直接故意。归案后他供述了想砍死老婆后再自杀,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母亲抓住柴刀,杨某某趁机逃脱才未得逞,且被告人曾某乙仍不罢休,继续追杀其妻杨某某,并砍杀阻拦他杀妻的人。据被告人供认,当时他快要追到老婆了,距离七、八步路,他又向曾某甲喊了三、四次不要拦,再拦我杀你了;被害人曾某甲陈述了曾某乙持刀砍他时说了:你要这样,我连你也杀掉!证人曾某己证言,也证明了曾某乙被曾某甲拦下后持刀对曾某甲说:你走开,不要拦我的路,否则我要劈死你!连说了三句。可见,被告人曾某乙主观上有杀死被害人曾某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刀砍头部的行为,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乙砍伤曾某甲行为属故意伤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乙因信迷信欲杀害其妻,并砍杀阻拦其杀妻之人,致被害人曾某甲重伤乙级,并六级伤残,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定性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乙追杀妻子未遂,后果较轻,系初犯,经查属实,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起,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乙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雄

审判员宗家文

代理审判员李平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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