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与肖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二终字第8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毛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王淑梅,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云溪第三村X组)。

负责人武某某,系该村X组长。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三社。

委托代理人冯烈华,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清煜,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溪村委会)、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云溪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1994年原告江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江某丁等四人以交纳5000元落户基础建设投资费的方式将户口落入云溪村X组。1995年10月云溪村委会批给李某丙一户91.06平方的宅基地。原告肖某某与李某乙结婚后于2000年3月25日将户口迁移至云溪村X组。2003年1月14日云溪村委会召开各村X组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关于对外来人员户口落入我村后各种待遇享受的规定》,规定原云溪办事处户口没有交派出所前,各生产社落入的外地人员,现不能参加各村X组的任何收益分配。据此,被告云溪村X组未再分配李某丙一户2003年的年终分红。后肖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分红款。2005年12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村民待遇支付原告一户六口分红款2700元。判决后,被告依照判决支付了原告一户2002年的分红2700元。同时被告云溪村X组以相同理由未支付原告2003年至2005年的年终分红。另被告云溪村X组X年至2005年分配给村民的分红款每人1494元。

原审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等享有承包土地、获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权利。从现有条件来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户籍。如没有特殊情况,某人取得村组的户籍即代表该人获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相应的成员待遇。本案中,原告具有云溪村X组的户籍,即意味着原告已取得云溪村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原告丈夫是通过交纳费用的方式将户籍迁移至云溪村X组,但该种户籍取得方式属于政策性迁入,并不违法。原告在结婚后取得云溪村X组的户籍的同时也丧失了原有户籍,在现有户籍所在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相应的村民待遇即成为其生活的基本保障。故被告不能以原告属于外来落户即否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对集体经济利益进行分配,但分配决议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属于外来人员落户而取消原告参与分配的权利与法律相悖。原告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05年年终分红149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今后的其他村民待遇属未确定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处理的范围。另年终分红的决定和支付系被告云溪村X组所为,原告要求被告云溪村委会支付分红款无依据,其对被告云溪村委会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2003年至2005年分红共1494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1994年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江某甲、江某丁等四人以交纳5000元落户基础建设投资费的方式将户口落入云溪村X组。2003年1月14日云溪村委会召开各村X组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关于对外来人员户口落入我村后各种待遇享受的规定》,该规定是在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下制定的,是符合《村X组织法》的规定和广大村民利益要求的,是合法的。被上诉人虽然取得了云溪村X组的户籍,但是上诉人作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非因婚育、生育取得户籍登记的人员是否享有成员资格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的分配,因而,上诉人根据《关于对外来人员户口落入我村后各种待遇享受的规定》没有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分红款。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属于“挂靠”落户,不属于正常的婚育落户,不是本村村民,不能要求分红的利益和土地补偿的利益。被上诉人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上缴过农业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有承包人才有权享受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故因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土地补偿款被上诉人等六人无权享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肖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X号民事判决)查明,被上诉人户迁入上诉人处后,上诉人已分配给其户宅基地、被上诉人户耕种过一轮承包地、2002年前均参与了相关的年终分配。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合法享有分红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及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云溪村委会所作《关于对外来人员户口落入我村后各种待遇享受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问题作出决议,但其无权剥夺村民依法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所作上述规定,虽然从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X号民事判决查证的事实----被上诉人户迁入上诉人处后,上诉人已分配给其户宅基地、被上诉人户耕种过一轮承包地、2002年前均参与了相关的年终分配之确认,被上诉人应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即被上诉人合法享有本案所涉分红款。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云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黄红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代理审判员雷建强

二○○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