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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庄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系86岁高龄,丧偶,独居;原告因患有脑梗塞和心脏病,生活无法自理,需人照顾日常起居生活。原告为高龄纳保老人,除每月人民币500元生活待遇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每月仅医疗费一项就超过人民币400元,生活异常艰难。根据原告目前状况,其每月所需开支为护理费每月人民币1200元、医疗费每月人民币400元、水电煤及其他吃用开销每月人民币1200元,共计每月约人民币2800元。由于被告贴补给原告的生活费与原告每月所需开支甚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每月人民币2800元。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每月退休工资人民币1900元,被告过去给原告生活费,后原告叫被告迁出户籍,不要被告贴生活费。原告不认被告这个儿子,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原和被告同住一个新村,在过去20年,被告照顾原告最多,被告以前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50元,由于被告每月工资只有人民币2000多元,现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元。

被告李某未出庭应诉,但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尽到照顾原告义务,坚持每年补贴原告人民币1000元。被告每月退休工资人民币1280元,被告身体状况不好,一直吃药、看病,被告愿在能力范围内作出义务。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请法院根据被告工资进行判决。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请法院根据被告工资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原告共生育7个子女,即被告,原告丈夫已去世。原告每月高龄纳保补贴人民币500元和每月居家养老费人民币345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188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218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142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203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181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1740元,被告李某每月退休工资约人民币1100元。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每月收入仅人民币800多元尚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的费用,应认定为生活困难,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赡养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赡养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李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兰英赡养费人民币12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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