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诉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7月17日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秦征、诸建英、人民陪审员张林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自2007年6月5日起,原告为被告所承揽的浦东机场河滨西路二标工程提供沙石等建筑材料。原告将材料送至工地由被告签收,材料款也由被告支付。该工程于2007年底完工。之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9日对帐,被告承诺欠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2008年9月份从被告缴纳的质保金中支付,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材料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的委托书,旨在证明被告欠材料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某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之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与原告共同对帐并签订了协议,确认欠原告材料款10万元,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亦应自负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征

审判员诸建英

人民陪审员张林福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长秦征

审判员诸建英

代理审判员张林福

书记员周晓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