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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三终字第77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X镇X村商网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瀚中,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略)元;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许某将(略)房屋发包给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主材(以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工程期限4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为发包方首期款到承包方帐后第四日(如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完备时间晚于前述时间或其他原因延误开工,则以首期材料验收时间为开工时间);合同造价为(略)元,付款方式为首交定金3000元、墙地砖进场付工程总价的30%、泥工完工验收后付工程总价的30%、木作工程完工验收后补足工程总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工程造价1‰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制作了一份耀龙康城包师住宅装修工程预算书,对所用材料及工艺作出了说明。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2005年11月19日及12月17日、2006年1月8日先后向上诉人支付了工程款(略)元。2005年11月21日,昆明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耀龙康城管理处出具装修施工许某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上诉人使用的装修材料乳胶漆、铜芯线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品牌和标准,还有部分工程未完成;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擅自将房门锁更换,致使工程的收尾工作无法完成。另,被上诉人于2006年1月17日将耀龙康城X幢三单元X室的房门锁更换。2006年2月1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遂判决:“一、驳回本诉原告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由反诉被告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元(25天×36元/每天)给反诉原告许某。”宣判后,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许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元;

二、一、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元,由上诉人昆明金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上诉人许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代理审判员余锋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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