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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诉尹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郁某。

被告尹某。

原告郁某诉被告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某诉称,原、被告为上、下层邻居,系相邻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发现所住房装修不久的卫生间吊顶铝合金板起泡,经查系被告卫生间渗水所造成的。2009年5月,由于渗水严重,原告两次至被告家,要求其维修,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修复某住房卫生间的渗水部分,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尹某辩称,原告于2009年8月装修,而在这之前,原告房屋无漏水情况;原告装修完后,产生漏水情况。第一次漏水,物业公司来了说是卫生间漏水,要被告付费;第二次漏水,物业说系地漏漏水。被告搬入房屋之后没有动过设施,另外,被告所住房系租赁房,房屋漏水应该由物业修复。原告漏水的原因,也可能是原告装修时人为造成的。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住房产权人,被告系某住房承租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发现所住房装修不久的卫生间吊顶铝合金板起泡。2009年9月25日,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明确被告卫生间渗水至原告处,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要求修复未果。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明确指出系被告卫生间渗水至原告处,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卫生间渗水系原告己所为,本院认定系被告卫生间渗水至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诉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诉请,基于渗水必将给原告带来财产性损失(包括修复墙面),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部分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某住房卫生间的渗水部分;

二、被告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郁某财产损失费人民币8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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