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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小苗、张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9时45分,被告人贾某驾驶豫x/豫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煤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x+900m处,与被害人谢子阳相撞,致谢子阳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贾某驾车逃逸,在商南县境内被抓获。经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交警大队队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被告人贾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四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子阳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红涛、周某某等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拍照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贾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袁建华

审判员井养武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吴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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