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姚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某骑一辆摩托车将一部手机放到新野县中医院三门诊,欲敲诈勒索门诊店主秦某某。随后,被告人姚某向该手机上发短信、打电话,威胁、恐吓秦某某并向其索要现金50万元。经讨价还价后,被告人姚某将勒索金额降至40万元,并让秦某某于4月22日准备20万元,一个月后再准备20万元。4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某骑一辆摩托车到新野县中医院三门诊门口,拿到秦某某给付的19万元后,向北逃窜时摔倒,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19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人杨×、艾×、高××、王××、李××、马××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海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