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职工,住(略)。
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区X路以北、庐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被告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区X路以北、庐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驻东营区X路中段东营市职业学院以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校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资兴建的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供应水泥。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略).4元未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略).4元,并支付违约金(略).0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略).4元,具体偿还时间为:于2007年1月31日前偿还(略).4元;余款(略)元于2007年2月1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归还以上全部欠款,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略)元;
三、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3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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