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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与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二初字第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职工,住(略)。

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区X路以北、庐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被告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区X路以北、庐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驻东营区X路中段东营市职业学院以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校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资兴建的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供应水泥。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略).4元未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略).4元,并支付违约金(略).0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略).4元,具体偿还时间为:于2007年1月31日前偿还(略).4元;余款(略)元于2007年2月1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归还以上全部欠款,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略)元;

三、东营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3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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