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德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华鑫园。
负责人吕某某,经理。
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7月15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了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建的东营市汽车交易市X街商品房工地供应商品砼,双方对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结算,第一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略)元。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略)元,违约金(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支付原告欠款本金(略)元,具体支付办法为:于2007年2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07年5月1日前支付30万元,2007年10月1日前支付余款30万元;
二、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3.3万元;
三、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如不能按以上期限还款,每日按欠款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580元,由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垫付,被告滨海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前径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振文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