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上诉案

时间:2007-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3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卫南,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至丰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02年1月入职至丰公司,从事锅炉司炉工作,月工资为1550元,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某因上班期间睡觉和擅自离岗,分别于2005年8月10日、2006年6月13日被至丰公司罚款200元、50元。2006年8月14日,陈某某所在的锅炉房的全体工作人员召开会议,会议安排陈某某协助杂工工作,对此,陈某某表示:“我们6吨炉1个人看,够辛苦了,还要我们拉煤,我不干好过。”。2006年8月17日,至丰公司以公司生产安排调整为由,对陈某某作出辞退处理。陈某某正式离职日期为2006年9月1日。2006年9月11日,陈某某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至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某的申诉请求;仲裁费615元由陈某某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至丰公司生产安排调整,至丰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至丰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元/月×5月=7750元。由于至丰公司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后,没有法律的依据不按规定给予陈某某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7750元外,还须按该数额的50%向陈某某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875元。此外,由于至丰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陈某某,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至丰公司还应当支付陈某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50元。对于至丰公司的据以支持其主张的抗辩权基础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其适用前提应系陈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至丰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其以该条款之规定主张不须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系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至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5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875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金1550元,合共(略)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仲裁费615元,均由至丰公司负担。

至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陈某某在工作中存在擅离工作岗位和参与赌博的行为。原审法院已查明陈某某入职后曾因上班期间睡觉和擅自离岗而被处罚,据证人钱某明反映,陈某某在上班期间经常离开工作岗位,而且有时还研究六合彩和足球赌博;证人郭军亦反映陈某某工作态度不好,《辞离职申请表》与郭军的证言予以佐证,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钱某明的证言,可以证实钱某明反映的情况是客观事实。但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充分考虑钱某明和郭军的证言,仅仅以钱某明是公司员工便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没有认定陈某某存在擅离工作岗位和赌博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对至丰公司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二、至丰公司是因陈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丰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钱某明的证言,陈某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是一种经常性行为。陈某某作为一名锅炉工,其责任是重大的,其任何一次离岗都有可能造成锅炉爆炸,威胁到公司人员及财产的安全。但陈某某置此不顾,甚至对公司的决定产生抵触情绪,其消极的工作态度已成为公司正常生产的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明显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因陈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至丰公司据此解除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至丰公司无须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是因生产安排调整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本案实际上是陈某某为获得经济补偿金而骗取公司员工的同情心为其出具《辞退证明》所引发的,《辞退证明》所反映的情况不是客观事实,陈某某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开除,至丰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本案的劳动仲裁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某负担。

上诉人至丰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2006年6月12日纸板车间上班人员名单;

二、执仓员梁儒佑的《求职表》。

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陈某某在一审提交的《证明》上所签名的部分证人在2006年6月12日当天尚未入职或没有上班。

陈某某认为至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故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未能推翻《证明》中所反映的事实。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陈某某被辞退的理由是因为生产调整,至丰公司在上诉状中的陈某是为了推卸给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其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至丰公司根据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规定了公司每位员工的差异率和差异工资,差异率=个人综合评分÷部门综合评分之和。2006年1月至5月陈某某的差异率和差异工资均高于锅炉班班长郭军,2006年7月陈某某与郭军的差异工资均为33.63元。

另查明:根据陈某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的《简要合约》规定,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至丰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应为事实劳动关系争议。至丰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辞退证明》,以公司生产安排调整为由对陈某某作出辞退处理,但至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理由是陈某某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表现差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集中在陈某某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表现差。首先,对于陈某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至丰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公司员工郭军与钱某明的证言,欲以此证实陈某某于2006年6月11日在上班期间有擅自离岗的行为。对于郭军与钱某明的证言,存在两个疑点:(一)2006年6月11日是星期日,但从至丰公司6月的工资表可以反映出公司并没有在当月向陈某某支付加班费,因此可以确认陈某某在6月11日并无加班工作;(二)郭军与钱某明认为陈某某擅自离岗导致锅炉气压不够,这与30多位证人签名的《证明》所反映的2006年6月12日锅炉停机保养的事实有所矛盾。另一方面,至丰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500元,从至丰公司对陈某某违纪的行为只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看出,陈某某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只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其次,对于陈某某是否存在工作表现差的问题,至丰公司根据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确定每人的差异率和差异工资,从至丰公司的工资表可以看出,陈某某2006年1月至5月的差异率一直高于作为锅炉班班长的郭军,就算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的2006年7月,陈某某与郭军的差异工资也是相同的。由于差异率和差异工资是以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作为衡量标准,而陈某某实际获得的差异率和差异工资并未表明其存在工作表现差的情况,因此至丰公司认为陈某某工作表现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辞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陈某某在诉讼中否认《辞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是其填写,而至丰公司对此未能明确离职原因是由谁填写,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辞离职申请表》的原件以说明事实。至丰公司认为《辞退证明》中所载明的辞退理由并非事实,但除员工张晓莉的证言外,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推翻《辞退证明》中所反映的辞退理由。综上,至丰公司认为基于陈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表现差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原审法院判决至丰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钟学彬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春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