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丙、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丁、胡某、古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7-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初字第3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瘸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某,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秘书),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戊,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某某(绰号小孩),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丙、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丁、胡某、古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5月1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刘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向某某、被告人陈某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丁及其辩护人徐某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戊、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密谋抢劫被害人萧某某现金及财物,并召集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胡某、古某某及“海南兵”(另案处理)参与作案。200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及“海南兵”、胡某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佛开高速公路雅瑶出口附近查看作案现场并掌握被害人萧某某的活动情况。当晚,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胡某、古某某伙同“海南兵”七人在深圳市松岗区东方宾馆一房间内再次商议抢劫被害人萧某某。

2006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梁某某、胡某、古某某、海南兵集合后,携带假手枪、假警察证、手铐、胶带、铁锤等作案工具,分乘胡某驾驶的粤(略)捷达小汽车和古某某驾驶的豫(略)捷达小汽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罗城村。当日12时许,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粤(略)马自达小汽车同被害人萧某某从该工厂驶向某开高速雅瑶入道口的匝道。当钟某某驾车行至该匝道口时,被告人胡某驾车横在匝道上将钟某某的车辆截停,被告人古某某驾车堵住退路。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伙同“海南兵”各自佩戴假警察证随即下车,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各持一副手铐,上述五人声称“警察查车”将被害人钟某某、萧某某威胁下车,随即将二被害人按倒在地并用手铐锁上,萧某某被用胶带绑住双脚的大脚趾。之后,萧某某由被告人陈某丙和陈某乙看押乘古某某驾驶的豫(略)的捷达小汽车,钟某某由被告人梁某某和李某某看押乘“海南兵”驾驶被害人的粤(略)小汽车逃离作案现场。途中被告人陈某丙将萧某某的戒指一枚、手表一块、诺基亚6260手机一部、现金抢走,在东莞市麻涌将萧某某丢弃;李某某等人抢走钟某某的诺基亚6260手机一部,在广州市X村区X路上将钟某某丢弃,并将该车尾箱暗格内的220万现金抢走,将粤(略)小汽车丢弃。事后,八名被告人将抢得现金平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萧某某属轻微伤。经价格鉴定,戒指价值人民币6300元,粤(略)海南马自达小汽车价值人民币(略)元,诺基亚6260手机两部共价值人民币3344元。

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胡某、古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军警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四)、(六)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乙、梁某某、古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不是其策划抢劫,没有提供作案工具。对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没有意见。

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甲是从犯,只提供目标人选、踩点及带路;2、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抢劫属于地下钱庄的钱,只造成一被害人轻微伤,退还其所分得的25万元赃款,属于初犯。3、两被害人随身财物被抢、对被害人萧某某人身伤害都与被告人何某甲无关;对被抢的马自达小汽车不具有占有的目的,且已归还被害人,对此不应计入抢劫数额。

被告人陈某丙对起诉书没有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某乙对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商议,只是负责看人。

被告人陈某丁对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没提供警察证,只分得10万元。对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丁是从犯,提出抢劫和召集其他人不是陈某丁,作案工具也不是陈某丁提供;2、本案已有100多万元返还被害人,其中陈某丁主动退回3万多元,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丁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对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预谋。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属地位,主动退赃,且是初犯、偶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某某对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抢得的钱没有平分,其只分得21万元。

被告人古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的犯意不是被告人古某某提出的、作案工具并非被告人古某某提供的,是从犯,造成的损失相当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丙、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丁、胡某、古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赃款(略)元,被告人何某甲退回赃款(略)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回款1000元,被告人陈某丙退回赃款2800元、金戒指一只,被告人陈某丁退回赃款(略)元、(略)黄色手表一只、戒指一只,被告人梁某某退回赃款(略)元,被告人胡某退回赃款(略)元,被告人古某某退回赃款5000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黄金戒指一只和诺基亚手机一部。上述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健供述。我们参与抢劫的共有9人,我、何某甲(阿保)、“河南仔”、“四川仔”、“小华”、还有四个海南人,其中一个叫“秘书”,一个叫“海南兵”。我们抢劫的人叫萧某某、是何某甲的堂姐夫,当时他坐一辆马自达M6小汽车,司机叫“阿雄”。2006年2月份,因为何某甲做生意亏本,所以想抢劫其作“地下钱庄”的堂姐夫萧某某的钱,当时是何某甲最初提出来抢劫萧某某的。2006年8月,何某甲再次和我提出抢劫萧某某的想法,我在2006年10月20日左右,找到一个刚认识不久的海南朋友,叫“秘书”,和他说了我和阿保商量的想法,并让他找些人帮忙,秘书就找到“海南兵”,除了我们这几个之外,其他人都是那个海南兵找到的。作案工具的车辆也是海南仔找来的,是两辆白色的小汽车。2006年10月23日上午,我、阿保、海南兵、及海南兵找来的一个司机“四川仔”我们四人坐粤(略)的白色捷达车,在南海大沥雅瑶的一间无牌五金厂门口,大约在11时30分左右,看见萧某某及一个客户的两部车到高速公路X路口,那个客户拿了一袋子现金放到萧某某车上,我们正式确定抢劫萧某某。当晚20时许,我们四人和其他五人到深圳松岗的东方宾馆三楼的一间房集合,当时我们一起商量,我们九个人都觉得抢萧某某比较好。24日7时许,我们在深圳分乘两部车出发,四川仔开粤(略),那部车坐了5个人,有四川仔和四个海南人,其中包括秘书和海南兵,另外一个河南仔开了一部豫牌的车,有我、阿保、小华。我们在上午9点多到了大沥,直接去了那间五金厂,大约在11时30分左右,看到萧某某坐着阿雄开的M6小汽车,从五金厂出来,我们马上跟上他的车,之后在高速公路匝道口附近时,我让四川仔开车堵住萧某某的车,河南仔就跟在后面堵,这部车的车前盖都撞的翘起来了。之后除了阿保和两个车的司机没有下车之外,其他人都下车了。秘书、海南仔、海南兵、三人带假警察证,秘书和海南兵手上还拿着假手枪,在萧某某的车旁用枪顶着车窗指吓萧某某二人下车,我们下车时,他们三人已经将萧某某二人制服,我和小华每人拿一副手铐,将他们二人反拷住,由秘书和一个海南仔将萧某某押到河南仔车上,我和小华押着司机阿雄坐在萧某某的车的后座上,海南兵开萧某某的车,我们三辆车一起离开,海南兵开车带我们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并把阿雄的手铐打开,让他下车走了,之后海南兵我们开车走了大概5分钟某右,在一个小区X路旁,把车扔掉了,并把后箱暗格里的两个黑色袋子拿走。之后坐出租车到广州增城新塘在一个旅馆进行分赃,我们把抢来的分成九份,我拿了23万,由于当时有同伙不在那里,所以我和何某甲、小华各拿一份钱,海南兵、海南仔拿了四份,是帮另外的海南人拿的,四川仔拿了两份,是帮河南仔拿的。那些钱都是一百元一张的,一扎一扎的。

2、被告人何某甲供述。我们共九人参加抢劫,有我、李某健、梁某某、海南兵、四川司机、河南司机、还有三个海南人不知道名字。我们共抢得200多万现金和一台马自达M6小汽车,还有两个人身上的财物,具体的就不知道了。我在萧某某的公司工作六年时间了,我负责跟车押运钱往返于佛山和深圳之间,由于待遇不好,06年3月辞职。06年10月就是作案前一天,李某健找到我,说他找到一帮海南人抢劫萧某某,要我带路一起去踩点并答应了他。当时是四川司机开车,有我、李某健、和一个高个子海南人一起去佛山南海踩点,当天11点左右,到我经常运钱的地方,当天我们就看见萧某某和司机开“488”的小汽车交接钱的过程。当晚我们在松岗一个宾馆的一个房间,当时有我。四川司机、河南司机、李某健、四个海南人共八人,当时海南兵提出用假警察身份劫车,四川的司机也提出他的意见,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宾馆。作案的那天,我与李某健依约来到深圳松岗与海南兵他们汇合,李某健又到东莞厚街搭上梁某某一起出发,我们一共九人,分成两部车,梁某某和海南兵身上都背一个挂包,不知道装的什么,当我们来到大沥雅瑶的一个牌坊处,海南兵从包里拿出给了一个叫秘书的海南人,自己拿一只,又拿出几个警察证分给众人,然后又在梁某某的包里拿出手铐分给大家。当“488”的小汽车开出来时,另外一部车的人让我们在萧某某的前面走,他们在后面,在雅瑶高速公路的匝道口时,四川司机一下子将车横在路中间,拦住了萧某某的车,之后李某健和两个海南人就取出枪戴上警察证下车,我没下车,几分钟某,四川司机和高个子海南人三人开车离开。之后我们在新塘一个旅馆,把两袋子钱打开,共200多万,我拿了25万,由于当时有同伙不在那里,所以我和李某健、小华各拿一份钱,海南兵、海南仔拿了四份,是帮另外的海南人拿的,四川仔拿了两份,是帮河南仔拿的。那些钱都是一百元一张的,一扎一扎的。

3、被告人陈某丙供述。我们共九人参与抢劫。其中有我、陈某乙、阿兵、陈某丁、李某健,其他人不认识。2006年10月10多号,李某健找到我,和陈某乙、阿兵、陈某丁,他问我们其抢一个经常带现金的人,我们都同意了,当时还有一个人和李某健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认识,那个人后来一起作案的。作案前一天,阿健打电话给我,让我们到深圳松岗东方旅馆商量抢钱的事,我们去了,当时在房间里一共九个人。我们商议用冒充警察的办法劫车,并准备了枪和手铐,之后就离开了。案发当天,早晨8点多,我们在深圳鸿星村凑齐了,阿兵拿了两只手枪过来,阿健他们则开了两部银灰色捷达小汽车过来,还有手枪、手铐、胶带、假警察证。当天11时许,我们来到佛山,具体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在一条小路上等,大约半个小时之后,跟阿健很熟的那个男子就打电话过来说了一个车牌号,我们看见是一辆蓝灰色马自达小汽车,大约20分钟某,那辆车又从一个工厂里出来,我们就在那辆车前面行驶,在一个高速路口附近时,那辆马自达小汽车就停路边了,过了一会,一辆小汽车过来,阿健打电话过来,说目标车辆上的人已经接到钱了。随后在过来的那部车离开之后,那辆马自达也离开了,准备上高速,于是我们的那部车就赶在他们前面行驶,在入道口附近时,我们就突然斜着停在马自达的前面,另外一部捷达也在后边堵住了退路。我当时拿着阿兵给我的一只手枪,戴着阿健给我的警察证下车,当时下车的人有我、阿兵(拿了手铐和警察证)、阿健、阿德,阿健手里拿了一副手铐、其余两人就只有警察证,我们共六人围住马自达车,并用枪指着里边的两名男子,声称是警察,命令他们下车,我当时是用枪指着开车的那个男子,然后说“我们是警察、下车”。随后那两个男子下车,我用枪指着副驾驶位子上的那个男子,并把他押到后面那辆捷达车的后座上,我和陈某乙一起看守那个男子,而马自达的司机就被直接押到马自达的后座上,之后我们离开,在半途中,我和陈某乙和司机将那个男子扔在鱼塘边了,当天下午17时许,陈某丁在深圳的一个路边给我10万元人民币,我在车上时,抢得那个男子3000元钱,一块表、一枚戒指。

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我和何某鸭、瘸子、两个小车司机、四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抢劫。2006年8月至9月的一天,瘸子打电话给我说有钱挣,问我做不做,我知道他指的是违法的事情,我答应了。案发前一天,即2006年10月23日的一天晚上,瘸子又打电话给我,通知我去做事,第二天八、九点,我依约来到东莞厚街X路口,在那里看到了两部小汽车,我就坐上了其中一辆,车上已经有瘸子和何某鸭,还有一个司机,但是我不认识他。另一辆车的人我就不清楚了。上车之后,我们两辆车就往广州开了,开了一个多小时后,就在一个高速路口下了高速,但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当时两辆车是分开来的,等了一会儿,大约20分钟,有一辆车开过来,我听司机讲就是那辆车,然后我们就开车尾随在该车后面,那车打算上高速,我们其中的一辆车在距离高速路收费站大约100米的地方开车超过他们的车,把他们的车拦下来,他们的车见状就打算倒车,我们后面的车就开过去顶着他们车的后面,后面的两部车撞了一下,我坐的这部车的前盖也被撞得撬起来,当时那台车就被我们夹在中间,前面我们那台车的三四个人就下了车,让被拦住的车上的人下车,其中两人每人手上拿了一把枪,真假不清楚。车上走下来两名男子,他们三四人就马上拿出手铐将他们反铐起来。因为我们的车被撞了一下,开门都开了很久,等我们下车时,他们已经将人控制好了,我们分开来将他们押到两部汽车上,我和瘸子将其中一人押到自己开的那部车上,两人分别坐在他的两边,并要他把头低下,前后大概两分钟,我们就实施抢劫完毕,就开着三辆车上高速,之后开了一段路就走散了,我所在的车开了一段路下高速,又开了一段到了一个村X路上将押在车上的人打开手铐放下车。放人之后我们又走了一段路,瘸子在车后排座位的暗箱里找东西,找到两个黑色的袋子,一个是尼龙袋,一个是塑料袋,里面装的全是钱,司机就打电话给另外车上的人,他们说到广州新塘汇合,我们就将车扔在路边,然后就打了一辆的士到新塘,但没有找到他们,司机又打电话给他们,我们又打了一辆的士,才找到他们,当时他们也只有三人。当时另一辆车上的人没有到,他们把我们带到一间旅馆,旅馆的名字不及的。到了房间我们打开口袋发现里面全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大扎的是10万,小扎的是1万,我们六个人开始分钱的时候分成八九份,因为人没有到齐,大家就先拿了两扎大的,然后拿了三扎小的。我一共分得了23万元人民币,他们有的分了24万、25万。分钱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我回去之后将钱放在出租屋,没有用过,之后我只跟瘸子和何某鸭联系过,没有其他人的音讯。到2006年11月4日下午,我打算坐车回家的时候,把自己以前存下的两万元人民币,也一起放到赃款里面,用一个旅行袋装好,就到东莞太平坐车,坐车走到一条公路山,由警察查车,我被带到公安局,我所得的23万赃款被如数起回。

5、被告人陈某乙供述。海南兵叫我参与作案,参与的人有九个,我认识其中的三个,都是我们海南人,有海南兵、陈某丁、陈某丙(秘书),其他五人不认识。我们作案开了两辆小汽车。案发当天,陈某丁、秘书还有2、3个男子坐前面那辆车,我和海南兵和另外两个男子坐后边那辆车,前面的车带我们上了高速公路,11点左右,我们下了告诉公路,在一条小路上等,过了一阵,看见一辆浅蓝灰色小汽车,我们跟着这辆车,等到那部车被拦截后,想往后倒,我们就拦住了这部车,海南兵下车时,手里拿着一个类似枪的东西,他们把车里的两个男子用手铐反拷,将其中的一名男子押上我们的车,并将他们的车一起开走了,我们在一个河边,把在我们车上的那个男子扔进草丛,我们就离开了回到东莞,之后我自己又回了深圳,第二天中午,海南兵给我电话,我们四个海南人见到之后,海南兵给了我和秘书每人20万,至于陈某丁和海南兵分了多少不知道。我们作案开的是两辆灰色的小汽车。

6、被告人陈某丁供述。我和阿兵、陈某乙、秘书一起参与抢劫,其他还有五个人我不认识。一共我们九个人。2006年10月份,秘书打电话给我,说有个生意,只是抓人,抓到了就有钱赚,我知道是作违法的事,大概在这之后三天的上午,秘书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深圳松岗东方旅馆,我去了,到那里时,看见阿兵、阿松和一个司机在车上,另一个车有多少人不清楚,我们就一起坐车到东莞,又有一个人背着一个黑色的包上来,这时秘书高速我那个男子背包里有枪,之后我们就上了高速,走了一个多小时,我们下了高速,在离收费站还有几十米的地方停着,大概一个多小时之后,我们看见一部银灰色的马自达汽车往收费站方向某来,当时车上有人说就是这个车,我们就把车放斜,挡住后面的车,这时那部马自达车想倒车,被另外一辆汽车堵住,于是我们车上的四个人下来,只剩司机,后边那辆捷达也下来了几个人,下了车之后,我看见阿兵和那四川仔各持一把手枪而且几个人胸前都挂着警察证,阿兵和四川仔用枪对着车上的人,并让车上的人快点下车,那马自达车里就下来两个男子,后来阿兵和四川仔控制好这两个男子,我重新坐回车里,我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及一个司机重新上了高速,在新塘下了高速等阿兵,大概半个小时左右,阿兵他们坐的士过来,我们就在新塘找了各旅店,在三楼的一个房间,当时在场的有阿兵、我、四川仔、及其他三个我不认识的人,进去房间后,四川仔把三个黑色袋子打开,袋子里绝大部分时面额100元的钱,我们海南的四个人由阿兵一起拿着,总共80万,后来还拿了几万散的,之后我们各自离开了,后来阿兵给了我10万元钱,并说有些钱在他那里,他准备作生意,剩下的以后再给我,我就同意了。我们共抢得200多万现金,阿兵还抢了一块手表,我看很漂亮就花700块钱买了,其他还有什么不清楚了。

7、被告人胡某供述。2006年10月份20多号,8时许,我在深圳松岗人民医院候客,突然有一个男子打电话就我到深圳松岗红星村家家了商场,随后在该处拉了三个男子到广州沙贝收费站,之后他们带路来到佛山,在以高速公路口下高速来到一收废品的路上,在一条巷子兜了一圈来到一收废品厂门口,停车在此有10多分钟某离开。把他们来回深圳收了200元车费离开。第二天上午7时许,电召我的那个男子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拉他们去昨天去过的那个地方,也是我来到深圳松岗东方大道接了四个男子,其中一个就是打电话给我的海南籍男子,其他三个我都不认识,我开车上了高速路,到东莞后他们就叫我到东莞厚街,然后有一辆银灰色的捷达小汽车与我们会合,当时是海南仔打电话和那辆捷达车联系的,那辆车上好像有四个男子,我们接头后,海南仔就叫我开车跟着那辆捷达小汽车。我们开车来到佛山的那个地方,海南仔叫我在一收废品的路的桥地下停车,另外一辆车进了附近的一个牌坊,而我前天开车载海南仔去的那间废品厂就在那牌坊里。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海南仔接到电话后就让我往高速路口入口处行使,突然海南仔又接到电话,说就在路边停下,我就在路边停好,过了一会儿,海南仔又接到电话就我往前开,慢慢开,一会儿,海南仔让我开车拦停后面的那辆车,我就立即刹车拦住后面的车,然后我在车上,海南仔等三人下车,当时海南仔背着一个包下车的,车上就剩下我和另外一个男的,过了一分钟某右,他们纷纷上车,海南仔和一个四川仔上了我的车,海南仔让我立即开车,我就立即上高速离开,到了新塘处等另外三个人,六个人到宾馆分钱,我分得16万人民币,我用一部分钱买了一部全新花冠汽车,还剩有一万多元,我愿意将这些东西退还事主。

8、被告人古某某供述。2004年因抢夺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老乡小亮(陈某丙)找到我,并介绍我认识一个四川男子,之后大家就在一起商量用我的车抢劫一地下钱庄老板的事情,我们见面后,我就拒绝了他们,后来过了10多天,即10月20日左右,胡某找到我又讨论起此事,我同意了。10月23日胡某驾驶自己粤B捷达小汽车带着几个人去踩点,我没有去。23日晚上23时许胡某联系我,把我叫到深圳宝安区松岗东方大道一间招待所的房间,我到了之后看到六七名男子,其中就有小亮介绍我认识的那个四川人,小亮没有参与。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们七八个人就在房间里商议,其中一名四川仔(何某甲)之前是在那间地下钱庄做事的,也是帮忙押钱的,他告诉我们现在押钱的是他老婆姐姐的丈夫,他是熟悉那间地下钱庄的运作情况。后来我们商量:第二天下手作案,到时候有胡某驾车拦截目标车辆,我驾驶豫(略)捷达车在其车后堵截,之后将车上的人分开蒙眼,胡某抢的车上的现金后先行离开,我的车和抢的车分别乘载目标车辆上绑架的一人,然后再找一个偏僻的地方把两人丢弃,事成之后大家平分赃款,在场的几名男子还提出抢劫时预防对方反抗,打算带上两支手枪,商量好后我们就各自离开。2006年10月24日早上7时,我们按照前一晚约定,都准时到达东方大道招待所,我驾驶自己的车跟着胡某的车来到东莞厚街X路,在那里有一名被黑色挎包的男子上了我的车,然后我们一同来到广东南海。在一个高速路口旁的一个工厂旁等,胡某的车则停在不愿的地方的公路边,这时一个人给每个车上发了一把枪,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发了大概六个警察证,到大约11点多的时候,在我车上的一个四川仔指着一辆银灰色马自达M6小汽车说就是这个车,10几分钟某,那个马自达从工厂出来,在刚要进入高速匝道的时候,胡某的车超过去,在前面把马自达逼停,我的车拦住退路,停下后,我的车里出去两个男子,胡某的车里出去四个男子,分别持两只枪,一个铁锤和假警察证,声称警察查车,把马自达里的两个男子拉下车,捆绑之后,分别带上我的车和马自达小汽车,大家三部车离开高速。后来在广州的一个偏僻路段,把车上男子丢弃,然后回松岗了,到下午17时许,胡某找到我,并给我一个咖啡色的背包,包里有21万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之后我回老家许昌了,所抢得得款我都花光了。我们作案用得工具有仿制手枪,其中一只里有两发子弹,一只没有子弹,一把铁锤,两副手铐,六个假警察证,一辆胡某得粤B牌得捷达小汽车,一部我的豫(略)捷达小汽车。

二、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萧某某陈某。2006年10月24日,我和我的司机钟某某开公司的马自达(粤(略))想去深圳买汽车零件,陈某和让我带些钱给他弟弟,他从三水拿了220万现金给我,在雅瑶的一条公路边,给钱的时候应该是11时30分左右,之后在雅瑶的吴先生的五金厂喝茶,大概半个小时之后我们就出发了。那220万现金是用一个黑色的皮包装的,我放在我车的后座下面。大约12时10分,我和司机钟某某在雅瑶收费站还有100米的地方,一辆白色汽车拦住了我们的车,然后后边也有辆车堵住我们,从两个车里下来大约6个男子,其中有三个男子手持类似手枪的物品隔着车玻璃指着我们,并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快下车,不下车我们就开枪了”。他们用不纯正的普通话说的,哪里的口音分不清。他们前胸都戴着个牌子。我们下车之后,我被他们用手铐反拷住双手,用塑胶带绑住大脚趾,然后押上一辆白色捷达小汽车,我被抢去220万现金,都是一百元一张的,一辆马自达小汽车(粤(略)),一个劳力士手表,一个金戒指,一个诺基亚手机,还有3600元人民币。被抢了物品之后,我被扔到一个荒野的垃圾堆处。劫我们的两辆车都是白色的,前面的是白色捷达,后边那辆没看清楚,这些男子都是高高的,其中三个约有(略),都是短发。

2、被害人钟某某陈某。与萧某某陈某基本一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莫少青(女,东莞市X镇麻涌医院宿舍)证言。2006年10月24日13时30分许,我在医院宿舍休息,听到医院旁边有人喊救命,我就出来看见一个人手脚被绑,并说自己是台湾商人,被抢劫了。我就报警了。

2、证人陈某和(佛山市三水区永恒金属公司老板)证言。2006年10月24日,我弟弟陈某平打电话给我,说要用钱,我就让会计阚正芝绑我拿220万现金,这些现金是用意个黑色尼龙袋子装着的,都是一百元面额的,之后我托萧某某去深圳送给我弟弟,并在大力雅瑶高速口交给萧某某。后来萧某某给我电话说被抢了。

3、证人阚正芝(陈某和公司会计)证言。2006年10月24日早上8点左右,陈某和叫我把220万现金给他,我就用个黑色的帆布袋子装好给他了,那些钱都是面额100的,到当天12点多,老板陈某和给我电话,说那笔钱出事了,我才知道被抢劫了。

4、证人何某兰(被告人何某甲的姐姐)证言。2006年10月26日,我孪生弟弟何某甲曾交我一批钱,叫我保管,里边是25万现金,说是盖房子用的。之后被警察扣押了。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1、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未见可疑痕迹。

2、被害人萧某某被抛弃和解救现场,位于东莞市X镇医院后草地,提取被害人丢弃的鞋子、袜子,旁边草地有踩踏痕迹。

3、芳村大道中X号楼下,被丢弃的粤(略)海南M6马自达小汽车。在车尾箱内有黑色塑料袋和三个黑色包装袋。提取了黑色塑料袋及报纸等物。

五、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18K金镶玉戒指价值6300元人民币,粤(略)小汽车(略)元人民币,诺基亚6260手机价值1672元人民币,诺基亚6260手机价值1672元人民币。

六、法医鉴定书

1、法医学(活体)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萧某某属轻微伤。

2、法医学(痕迹)鉴定书。检材:被告人梁某某的指纹,在涉案的粤(略)马自达小汽车内塑料袋上提取的指纹。结论:现场指印与送检被告人梁某某左手食指指印样本同一。

七、书证材料

1、扣押、处理、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现金、戒指、手表、小汽车已经发还被害人,扣押作案工具捷达牌小汽车粤(略),涉及各被告人个人物品已经发还。

2、扣押起回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1)被告人陈某丙身上起回的2800元赃款和被害人被抢的戒指一只。(2)被告人陈某乙身上起回的1000元。(3)被告人陈某丁身上起回的(略)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只,戒指一只。(4)被告人古某某身上缴获的赃款及赃物。(5)起回的粤(略)小汽车,车尾有撞击的痕迹。(6)作案工具粤(略)小汽车。(7)手铐一副。

3、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乙、古某某有前科,属累犯的情况。

4、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

八、辨认笔录

1、被害人萧某某辨认出其被抢劫的手表及戒指,被害人钟某某辨认出曾经在其公司工作的何某甲,辨认出萧某某戴的手表、戒指。

2、被告人何某甲辨认出陈某乙、梁某某、李某健、胡某、陈某丙、古某某、陈某丁及作案地点。

3、被告人李某健辨认出陈某乙、古某某、何某甲、陈某丙、胡某、梁某某、陈某丁及作案地点。

4、被告人梁某某辨认出何某甲、李某健及作案地点。

5、被告人胡某辨认出古某某、何某甲、陈某丙、李某健、陈某乙、陈某丁及作案地点。

6、被告人陈某乙辨认出古某某、李某健、陈某丙、何某甲、陈某丁及作案地点。

7、被告人陈某丙辨认出陈某乙、胡某、李某健、古某某、何某甲、陈某丁及作案地点,可以辨认出抢劫萧某某所得的戒指手表,证实与萧某某辨认同一。

8、被告人古某某辨认出梁某某、李某健、胡某、陈某丙、何某甲、陈某丁及作案地点。

9、被告人陈某丁辨认出陈某丙、陈某乙、古某某、李某健、胡某、何某甲、梁某某及作案地点,辨认出阿兵抢得并卖给自己的手表,后被警察扣押。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不是其策划抢劫,以及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抢的马自达小汽车不具有占有的目的,且已归还被害人,对此不计入抢劫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丙、梁某某、陈某乙都供述是被告人李某某叫他们参加抢劫;被害人萧某某被抢的马自达小汽车,已被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及“海南兵”抢得,并劫持被害人钟某某逃离现场,抢劫已既遂,所以该马自达小汽车应计入抢劫数额。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胡某、古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冒充军警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六)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乙、梁某某、古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均是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丙犯罪情节比被告人陈某乙稍重,但被告人陈某乙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比被告人陈某丁稍重,但被告人梁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主动退回其所分得的全部赃款人民币(略)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参与本案的踩点,纠合被告人古某某参与作案,犯罪情节比被告人古某某重,但被告人古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均坦白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古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作案工具捷达牌小汽车(粤(略)号)一辆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健

人民陪审判员周志华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绍庄

书记员何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