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与陈某、冯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07-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是原佛山市南海欧陆博艺水泥构件厂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文明,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是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李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小艺、钟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丹灶工作站人员。

原审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梁某某、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梁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承担其中15%的责任,即5488.06元,扣除已支付的6700元,无需要再赔偿。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梁某某承担。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李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陈某8000元赔偿款。

二、梁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陈某(略)元赔偿款。

三、陈某对此案再不追究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李某某、梁某某任何责任;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李某某、梁某某之前所支付给陈某的费用不再追偿。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鸿发五金灯头厂、李某某承担25元、梁某某承担25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志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雪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