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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明与佛山市长吉兴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7-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小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峡江县X乡X村委陈某坑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长吉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上诉人杜小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长吉兴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杜小明曾去信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杜小明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答复,并告知杜小明其来信提及的长吉兴公司应属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要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可到该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答复只是该委员会对群众来信的答复,并不是作出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即杜小明就本案所提出的劳动争议尚未经过仲裁裁决。综上,杜小明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未经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杜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小明负担。

上诉人杜小明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5年11月25日,杜小明在长吉兴公司上班,因该公司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招用童工、不支付加班费、克扣拖欠工资、干部辱骂、殴打员工等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杜小明于2006年7月2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仅向长吉兴公司追回劳动报酬1800元。杜小明不服,于2006年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处理结果后,杜小明不服,于2006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杜小明起诉。杜小明不服原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长吉兴公司赔偿杜小明经济补偿金3350元、保险费666元及其他赔偿共计(略)元,扣除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追回的1800元,长吉兴公司应支付杜小明(略)元;本案诉讼费由长吉兴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杜小明曾就本案纠纷致信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6年8月25日,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杜小明,告知杜小明应向有管辖权的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杜小明不服,在未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首先需要审查的是本案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视为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六十日期限、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虽然杜小明曾就本案纠纷致信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亦以回信的方式作了答复,但该答复既非对杜小明提起的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性仲裁裁决,亦非以杜小明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六十日期限或者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而仅告知了杜小明应向有管辖权的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故该答复的性质属于对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一种指引。因此,本案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以本案未经仲裁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杜小明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杜小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至于杜小明上诉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适用的是商事仲裁,而非劳动仲裁。故杜小明应当根据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引,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艳

代理审判员陈某莉

代理审判员钟学彬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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