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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某某出租汽车中心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漯河市某某出租汽车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原告张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某某出租汽车中心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某某出租汽车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诉称:2010年2月8日,两原告乘坐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予x号出租车,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交通路交叉口时,被一辆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本田奥德赛车撞到出租车右侧,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司机杨某某和车上乘客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本田奥德赛车肇事后,司机弃车逃逸。两原告在市二院住院治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田奥德赛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万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1、2010年2月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不负该事故责任;2、我是另一被告孙某某雇佣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雇主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我的答辩意见。

被告孙某某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2、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不具体、不详细,无法进行答辩;3、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4、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田奥德赛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也是受害人。

被告某某出租汽车中心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2、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不具体、不详细,无法进行答辩;3、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4、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田奥德赛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众成出租汽车中心也是受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系被告孙某某雇佣的司机。2010年2月8日零点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周某某乘坐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予x号出租车,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交通路交叉口时,被一辆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本田奥德赛车撞到出租车右侧,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司机杨某某和出租车乘客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本田奥德赛车肇事后,司机弃车逃逸。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认定本田奥德赛车司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认定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张某某、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周某某均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每人住院36天,张某某花去医疗费用5973.85元,周某某花去医疗费用5863.93元,两人共计x.78元。

另查明,豫x号出租车实际车主是被告孙某某,挂靠在某某出租汽车中心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某、周某某与出租车司机杨某某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杨某某未能将两原告安全的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了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两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某某系被告孙某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该案件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因乘坐出租车受伤应得各项赔偿名目及数额计算如下:医疗费x.78元、误工费因张某某、周某某无固定收入按2009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4454元/年÷365天×误工天数36天×2人=878.60元、护理费计算同上为878.6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天×30元×2=2160元、营养费36天×10元×2=720元,上述费用共计x.98元,应由被告孙某某支付给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原告张某某、周某某的诉请未全部得到支持,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9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负担260元,被告孙某某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代理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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