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7-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1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X镇X村X社。2002年9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绰号“东娃”、“阿东”、“东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X镇X村X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陈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06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乘坐“龚二娃”(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乘坐“刘洞”(另案处理)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四人一起在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内寻找作案目标。20时许,被告四人发现被害人杨巧霞驾驶的一辆广州本田小汽车驶过,便一直尾随在其小汽车后面。至20时30分许,当被害人杨巧霞行驶至容桂幸福市场后面的通关塘路时,被告四人分别驾驶的两摩托车一左一右超过小车,其中从右侧超车的摩托车碰到了被害人杨巧霞的小汽车的右前侧车头,并逼停小汽车。然后,趁被害人杨巧霞拿着钥匙和手袋下车查看小汽车的损坏情况时,被告人熊某、陈某某下摩托车跑向被害人杨巧霞。由被告人陈某某箍住被害人杨巧霞的颈部并抓起被害人杨巧霞的手臂,被告人熊某则动手抢被害人杨巧霞的手袋。拉扯间,被害人杨巧霞的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由被告人熊某抢得被害人杨巧霞的手袋并交给被告人陈某某。手袋内的人民币4100元、港币4000元、台币50元、美金5元、英镑5元、日元1000元、泰币120铢和米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台以及证件等物。被抢的手袋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25元。抢后,被告人熊某、陈某某分别跳上“龚二娃”和“刘洞”的摩托车逃跑。后被告四人去到容桂四基居委会的一鱼塘边,平分了手袋内的财物。其中,被告人熊某分得港币2000元、台币50元、英镑5元、日元1000元、泰币120铢和一台米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2100元、美金5元,“龚二娃”分得港币2000元,“刘洞”分得人民币2000元。手袋和证件等物被丢弃。破案后,起回台币50元、英镑5元、日元1000元、泰币120铢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其中的日元1000元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

2、2006年7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陈某某伙同“龚二娃”、任某(另案处理)相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豪景酒店附近,准备在容桂街道实施抢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熊某,“龚二娃”驾驶另一辆白色摩托车搭载任某,四人一起在容桂街道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熊某、陈某某的摩托车与“龚二娃”、任某某摩托车在容奇大道麦当劳餐厅对开的红绿灯处走散。至20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陈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容桂四基居委会东安路路段发现被害人罗佑开、罗俐汶父女二人驾驶小汽车回家。当被害人罗俐汶拿着被害人罗佑开的公文包在容桂四基东安路X巷口下车时,被告人陈某某驾摩托车加速向其靠近,并由坐在后座的被告人熊某动手抢被害人罗俐汶手中的公文包。因被害人罗俐汶一直抓着公文包不放,便被摩托车拖着向前跑,后因被告人熊某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罗俐汶摔倒在地,并继续被拖行了十多米,右膝受伤(经法医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公文包终被被告人熊某、陈某某二人抢去。公文包内有人民币(略)元。抢后,被告人熊某、陈某某二人逃到容奇大桥附近的江边,将公文包内的人民币(略)元瓜分,每人分得人民币(略)元,并将剩下的人民币1000元平分给“龚二娃”、任某。经鉴定,被抢的公文包价值人民币166元。破案后,起回赃款人民币(略)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熊某、陈某某均参与抢劫二次,抢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略)元、港币4000元、台币50元、美金5元、英镑5元、日元1000元、泰币120铢。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7月6日下午5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X路B座X号房将被告人熊某抓获;于同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在顺德区容桂桂洲车站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2、被害人杨巧霞的报案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6年7月1日20时30分许,其驾驶小汽车回家时,有四名男子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一直跟随其小汽车附近。当其沿容桂幸福居委会三角塘路转入通关塘路口时,被该四名男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分别从左右两边超车,其中右侧的摩托车擦到她的小汽车的车头部位。当其拿着车钥匙和手袋下车查看时,该两辆摩托车后座下来的两名男子跑过来,其中一名男子用一只手箍住其的脖子,一只手抓住其右手臂,将其压倒在地上;另一名男子则一只手抓其手袋,一只手抓开其拿着手袋的左手。其拖着手袋死不放手,并大声喊“抢东西”。抓手袋的男子便用力拉,纠缠了三、四分钟后,其手袋被抢去。该两名男子坐上在前面等候的摩托车逃走了。其被抢的草绿色享奴牌H-121手袋内人民币几千元、港币几千元和一台诺基亚8250型手机,以及有台币、美金、英镑、日元、泰币等零散外币,还有证件等物。被害人杨巧霞通过照片指认出被告人熊某就是动手抢其手袋的男子、被告人陈某某就是用手箍住其的脖子的男子。被害人杨巧霞并对起回的台币、英镑、日元、泰币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作了照片指认。

3、被害人罗佑开的报案陈某,证实于2006年7月5日20时50分许,其和女儿罗俐汶驾驶小汽车回到容桂四基东安路X巷口,罗俐汶拿着其的挂包下车,关好车门站在旁边,其还没来得及下车。此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冲过来,坐后座的男子伸手抢罗俐汶手中的挂包。罗俐汶没有松手,被对方拖行了约20米后,挂包被抢去。其也立即追赶该两名男子,但没有追上。其挂内有人民币几万元和证件等物。被害人罗佑开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驾驶摩托车的男子、被告人熊某就是坐摩托车并动手抢其手袋的男子。

4、被害人罗俐汶的报案陈某,证实于2006年7月5日20时50分许,其和父亲罗佑开驾驶汽车回家。到容桂四基东安路X巷口,其拿着其父亲的公文包下车,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飞快驶过,坐后座的男子伸手抓住其手中的公文包。其意识到对方抢东西,便紧抓父亲的公文包不放。对方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加速向前行驶,其被拖着跑了几米后就摔倒在地上,但仍然没有放手,便被对方拖行了约5米远。对方再用力一拉,便抢去了公文包。其摔倒后被拖行,膝盖被擦伤和撞瘀。其父亲罗佑开也追该两名男子,但没有追上。

5、被告人熊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6年7月1日18时许,其和“陈某”、“龚二娃”(龚小东)、“刘洞”(刘洋)驾驶两辆摩托车,在容桂寻找作案目标。后见一名女子驾驶一辆小汽车路过,便尾随后面。当该名女子下车时,其和“陈某”下车跑向上前动手抢了该名女子的手袋,然后跑回同伙的摩托车逃走。手袋内有人民币、港币、美元、日元等约八、九千元和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及证件等物。后四人将财物平分了,其分到港币2000元港币、几张美元、一张日元和一台诺基亚8250型手机。后其将手机送给同居女朋友王某。被告人熊某通过照片指认出“陈某”就是被告人陈某某。

6、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6年7月1日晚上8时许,其伙同“东娃”、“刘洞”、“龚二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在容桂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一名女子驾驶一辆小汽车经过,便尾随后面。后“刘洞”驾驶摩托车超越,不知是否发生碰撞,“刘洞”摆动了一下摩托车。当女事主停车下来时,其和“东娃”便下车上前动手抢女事主的手袋,并由其用双手按住女事主的胳膊,“东娃”动手拉手袋,双方拉扯了约一分钟便将手袋抢到手了。手袋内约有人民币和港币9000元左右,还有一台米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及一些证件。事后,其分得人民币2100元和5张面值一元的美金,“东娃”分得港币2000多元、一台米色诺基亚8250型手机,“龚二娃”分得港币约2000元,“刘洞”分得约人民币2000元。另外,手袋内还有一些不知道什么国家的外币,后不知道被谁拿去了。在做完第一宗的四、五日后,其和“东娃”驾驶一辆摩托车,“龚二娃”与“小二”(任某)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四人在容桂寻找作案目标,但后来两辆摩托车走散了。后其和“东娃”二人在容桂四基一小桥附近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小汽车载着一个女子,该男子将车停在路边,女子自副驾驶座下车,两人便驾车上前从该女子手中抢了一黑色公文包。当时其负责驾驶摩托车,“东娃”负责动手抢公文包。公文包内有人民币(略)多元,其和“东娃”各分了人民币(略)元,“龚二娃”与“小二”各分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照片指认出“东娃”就是被告人熊某。

7、证人任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小任”、“小二娃”于2006年7月初的一个晚上,其与“龚二娃”、“东东”、“陈某”四人商量,由“陈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载着“东东”在前,“龚二娃”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其在后面尾随,发现作案目标就先跟踪,看准时机就由其和“东东”下车抢手袋。其四人先以一个驾驶汽车的单身女子为目标,但跟踪后发现附近有保安便放弃了。后四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但其在容奇大道一红绿灯处与“东东”的摩托车失散。到了21时许,“陈某”打电话给“龚二娃”,称他和“东东”刚才抢了一个手袋,让其和“龚二娃”二人去奇光路汇合。后其和“龚二娃”二人来到奇光路,见到“陈某”夫妇,“陈某”分给其和“龚二娃”几百元。“龚二娃”还对其说前段时间抢东西分了港币2000多元。证人任某通过照片指认出“东东”就是被告人熊某、“陈某”就是被告人陈某某。

8、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熊某是男女朋友关系。熊某多次伙同“陈某”、“小二娃”、“帅娃”等出去抢东西,并将抢回来的财物交给她或者告诉她,她都记录在一个小本子上。于2006年7月1日晚上,熊某交给她一台诺基亚8250型手机,并告诉她是当日伙同“陈某”、“小二娃”、“帅娃”等人抢的,熊某当日还分到港币2000元和几张外币(其中有一张日元)。另外,熊某于2006年7月5日晚上拿回人民币(略)多元,并告诉她是和“陈某”于当日抢的,是两人平分的钱;另外还分给了“帅娃”和“小二娃”一点钱。后她与熊某还将其中人民币4000元汇给了她的妹妹。后来公安人员从她房间搜出的人民币(略)多元就是用剩的赃款。证人王某对被告人熊某作了照片指认。证人王某还通过照片指认出“陈某”就是被告人陈某某、“小二娃”就是任某。证人王某并对被告人熊某给其的赃款物人民币(略)元、台币50元、英镑5元、日元1000元、泰币120铢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作了照片指认。

9、缴获经过和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熊某的作案工具川(略)摩托车1辆,并起回赃款人民币(略)元、台币50元(1张,编号:(略))、英镑5元(1张,编号:(略))、日元1000元(1张,编号:(略))、泰币120铢(100元面值1张,编号:(略);20元面值1张,编号:(略))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其中的日元1000元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杨巧霞。

10、被告人熊某、陈某某对作案现场和部分赃款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作案现场的概况和部分赃款的外观特征。

11、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杨巧霞的损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轻微,损伤属轻微伤。罗俐汶的损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轻微,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享奴牌H-121手袋1个,价值人民币65元;诺基亚825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元;UC牌手袋1个,价值人民币166元。

13、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四基东安路X巷口等地,以及案发现场的概况。

14、被告人熊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X镇X村X社;被告人陈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X镇X村X社。

15、原顺德市人民法院的(2002)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的顺公看释字(2003)X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2年9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熊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某、陈某某抢劫的财物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缴获被告人熊某的作案工具川(略)摩托车1辆,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起回的赃款台币50元、英镑5元、泰币120铢,应发还被害人杨巧霞;起回的赃款人民币(略)元,应发还被害人罗佑开。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没收被告人熊某的作案工具川(略)摩托车1辆(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容桂派出所),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上缴国库;起回赃款台币50元(1张,编号:(略))、英镑5元(1张,编号:(略))、泰币120铢(100元面值1张,编号:(略);20元面值1张,编号:(略))(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容桂派出所),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发还被害人杨巧霞;起回赃款人民币(略)元(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容桂派出所),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发还被害人罗佑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熊某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陈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抢劫的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上上诉人是累犯,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作量刑合法,适当。上诉人所提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春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