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轩智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马熔服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6-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轩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维理,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马熔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洁,上海罗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上海罗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轩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轩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马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马熔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案外人马熔与轩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2004年6月1日,马熔(甲方)与毛某(乙方)合作成立上海伊瑞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伊瑞格公司)及上海木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木同公司),共同经营服装,在大润发、好又多、大时代、物美、欧尚、小时代、联华、文峰等超市设立服装专柜,双方商定,由甲方提供资金及货物,由乙方负责经营,经营利润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随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设立轩智公司,并将木同公司的所有业务及资金全部转入轩智公司,致使甲方在木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得已甲方只能诉诸法律以解决双方的纠纷,后经双方协商,确认截止2005年5月31日止,乙方共欠甲方货款及现金借款人民币3,860,343.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确认甲方在木同公司的应得股东利润为80万元,合计乙方应付甲方4,660,343.60元。经双方进一步协商,乙方承诺如下:一、归还借款:1、至2005年12月31日前,乙方归还甲方200万元,即9月份归还30万元,10月份归还50万元,11月份归还50万元,12月份归还70万元,上述款项全部划入见证方潘某帐户;2、余款2,660,343.60元自2006年1月起,每月归还30万元,直至结清为止;3、乙方在伊瑞格公司的货款,甲方可直接提取作为乙方归还甲方的款项(以2005年9月18日以后超市到帐的货款为准)。二、乙方承诺以合法拥有的杨浦区X路X弄X号15D的房产及木同公司、轩智公司的资产作为对甲方欠款的抵押担保。三、乙方承诺木同公司、轩智公司的银行帐号不得变更,同时乙方不得以该两家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四、乙方承诺木同公司自成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五、待乙方所欠甲方款项全部还清后,甲方将所拥有的木同公司7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六、本备忘录签字生效后,双方对各自的起诉办理撤诉(甲方停止原李某瑜在杨浦法院的执行案及乙方撤销在闵行法院的起诉)。七、乙方存放在甲方仓库的货物,甲方予以归还。该《协议书》由李某瑜、潘某、李某某、张某等人签字并加盖木同公司和轩智公司的公章。

2006年1月25日晚,马熔和妻子张某到本市X路X弄X号X室毛某的住处向毛某催讨欠款。因发生纠纷毛某的母亲凌成囡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接警后到场处理,告知双方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之后马熔取得支票两张,支票号码分别为(略)(收款人为马熔公司)、(略)(收款人为伊瑞格公司),出票人均为轩智公司、金额均为348万元。

2006年2月15日,马熔公司(乙方)和伊瑞格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从事服装业务达成如下一致条件,以资共同遵守;双方同意合作主要由甲方负责资金来源,乙方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对外以乙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作范围主要为服装的批发业务,主要销售区域为华北地区;合作经营所得,双方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每半年双方结算一次利润;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交接手续清楚、往来账目详细,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随时公开相应的帐簿和记录。

2006年2月28日,马熔公司持出票人为轩智公司、金额为348万元、支票号码为(略)、经伊瑞格公司背书转让的支票到银行兑现,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马熔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伊瑞格公司于2004年3月1日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熔。轩智公司于2005年3月8日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毛某。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马熔取得票据是否为非法取得;2、马熔取得票据是否给付对价。对第一项争议焦点,马熔公司认为,本案系争票据及另一张票据((略))是2006年1月25日晚马熔向毛某催讨欠款时毛某给付马熔的,不存在非法取得。轩智公司认为,该两张票据是马熔在与毛某发生争执时乘乱拿走的。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马熔与毛某发生纠纷是在毛某的家中,对于支票存放地点的注意度,显然毛某应高于马熔,其次轩智公司的举证并不能证明马熔对两张支票实施了偷窃行为,故对轩智公司的观点不予确认,马熔取得票据为合法取得。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2005年9月18日马熔与毛某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马熔与毛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熔为债权人,毛某为债务人,金额为4,660,343.60元,故马熔从毛某处取得本案系争票据系合法取得。一旦该系争票据获得兑现后,《协议书》上毛某相应的债务即归于消灭。至于轩智公司认为毛某所欠马熔的债务金额低于348万元,这可由毛某另行与马熔进行结算。另外,马熔从毛某处取得的另一张支票((略)),属马熔对同一笔债权的重复取得,该支票的取得马熔并未给付对价,因此马熔应将该支票返还给毛某。马熔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书》从伊瑞格公司背书受让了本案系争支票,在兑现时因轩智公司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故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轩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马熔公司票据款3,480,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410元,诉讼保全费18,057元,其他诉讼费5,320元,合计50,787元,由轩智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轩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伊瑞格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票据基础关系,伊瑞格公司法人代表马熔系非法取得本案系争票据;而伊瑞格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同样不存在票据基础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从未履行,并且被上诉人系明知上诉人与伊瑞格公司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背书受让系争票据,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票据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票据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马熔公司辩称:被上诉人系自伊瑞格公司处合法背书受让了系争票据,被上诉人与伊瑞格公司之间存在票据基础关系。至于上诉人与伊瑞格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对价,马熔是否非法取得系争票据,与被上诉人无关,并且上诉人也未能证明其观点,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享有票据抗辩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与一审相同。对于马熔是否非法取得系争票据一节。从本案事实情况分析,马熔取得系争票据确有疑点,诸如马熔就同一笔债权拥有相同金额的两张票据等。但基于商业交往复杂、多变的特点,仅就疑点难以确认马熔系非法取得系争票据。相反,对于上诉人主张的系争票据系被马熔窃取,上诉人并未能提供有关材料予以印证,而马熔在毛某家中取得系争票据当晚,虽因马熔与毛某发生纠纷致报警,亦不必然得出系争票据被窃取的结论。因此,上诉人关于马熔非法取得系争票据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对于马熔取得票据是否给付对价问题。根据2005年9月18日马熔与毛某签订《协议书》,马熔与毛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熔亦在原审中到庭确认系争票据系毛某用于归还协议书确认的债务之余额,因此,难以否认马熔取得系争票据存在对价。至于上诉人主张据《协议》所确定的债务,毛某已经大部分予以履行的观点,因目前缺乏证据材料予以印证,故本院难以认定。如果毛某与马熔之间的债务金额确已低于系争票据金额,可由毛某与马熔另行结算。本案中,马熔以个人债务得到清偿为条件获得系争票据后,交由伊瑞格公司背书转让,系马熔对自身权益的处置。综上,因认定轩智公司对伊瑞格公司享有票据抗辩权的依据不足,故上诉人关于因马熔公司明知轩智公司对伊瑞格公司享有票据抗辩权而取得系争票据,因此轩智公司对马熔公司享有票据抗辩权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有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0元,由上诉人上海轩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