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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住(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超

审判员宋应红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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