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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3-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1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小学文化,住(略)。199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22日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磊、孔庆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李全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X路金银阁西餐厅喝酒时,与被害人严裕华发生争执,何某持刀捅刺严的大腿及背部数刀,后逃离现场。严裕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裕华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背部、左大腿,造成左肺破裂、左股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是被害人先摔杯子,进而引发争执的;被害人还打电话叫到案发现场;被害人一方有三、四个人打何,他们将何某倒在地,并用啤酒瓶打何某头,将啤酒瓶都打碎了;被害人拿着啤酒瓶继续追打何某过程中,何某用刀刺了他的左大腿两三刀、背部一刀。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被告人合理劝告之下没有停止侵害,还打电话叫人过来,被告人才刺伤被害人;被告人首先没有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后来被害人仍然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才刺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有挑衅行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一起在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青华路金银阁西餐厅二楼饮啤酒时,因对服务员不满,何某啤酒瓶摔在地上,后因服务员道歉并提供服务而平息。当晚23时许,被害人严裕华的朋友将酒杯摔到地上,何某此不满,持弹簧刀责问严等人并与严等人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并拉到一楼。当被告人在一楼大厅看见严拿着手机时,以为严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于是又持弹簧刀冲上二楼,问严是否要找人来打何,并用刀捅向严的大腿数刀,严与何某扭打起来,何某刺中严的背部一刀,然后将刀扔到地上。此时,严的朋友也与严一起与何某打,严、何某人滚落楼梯,双方又以啤酒瓶、木凳对打,之后何某离现场。被害人严裕华被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顾某严裕华等七人在容桂青华路金银阁西餐厅饮啤酒时,坐在旁边一张桌的一名男子将一个啤酒瓶摔在地上。当晚11时30分许,该男子手持一把匕首走到顾某人的面前,说顾某人“刚才很串”。这时,严裕华拿起手机打电话,该男子就阻止。此时,店老板过来劝该男子。顾某人就买单,部分人先离开,但不见严裕华。当顾某到金银阁的后楼梯时,见到严和该男子打了起来,该男子猛刺严,严就反抗,两人打了约两分钟左右,接着两人都滚落楼梯,该男子就逃走。顾某严满身是血,就和“阿飞”两人开摩托车将严送往医院。经辨认照片后,顾某认刺伤严裕华的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2、证人张祺安(被害人严裕华的妻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张到金银阁西餐厅二楼与严裕华等人一起饮啤酒。期间张去厕所,听到扔玻璃杯和争吵的声音,张出来后见到严与旁边一张桌的客人争吵,一起饮酒的“阿强”的妻子告诉张:顾某某刚才扔掉一只玻璃杯,而旁边一张桌的客人认为顾某人太嚣张,所以吵起来,而严就出来帮顾某对方的一男子争吵。“阿强”的妻子就拉着张先离开,此时张见到对方的那名男子推了严裕华一下。张被拉出门口约5分钟后,见到那名男子下楼,而严裕华和“阿强”就从二楼追下来,在地下又与该男子打了约1分钟,该男子就走出西餐厅,头部流着血。张被拉开后,又回到现场,见到严裕华躺在地上,身上很多血。顾某某打电话叫救护车,张就被“阿强”的妻子拖走。经辨认照片后,张确认与严裕华打架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3、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案发当晚,王某叶某某及“萝卜”、“瘦鬼”和一个不知名的男性朋友(即被害人)等人在金银阁西餐厅一起饮啤酒。期间,旁边桌(罗某实坐着两男一女)一男青年将啤酒瓶摔到地上,接着该男青年又把胶质的骰盅砸向餐厅的服务员。当时有服务员过来,另有三名男子将该男青年拉走。王、罗某人见状买单,准备下楼离开。当被害人拿着手机和王、罗某人走到楼梯口时,被害人拿着手机,那名男青年就从一楼冲上来持刀对被害人身上乱捅,该两人于是扭打一起并沿楼梯滚到一楼,到一楼又打了两三秒钟,王某人冲下楼梯,该青年就逃跑了。而被害人倒在地上,身上流着血。经辨认照片后,王、罗某别确认用刀捅伤被害人的男青年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叶某严裕华、王某甲、顾某某等共八人在金银阁西餐厅X号台饮啤酒。22时许,旁边桌(坐两男一女)的一名男子将一个啤酒瓶扔到地上,该男子还责问服务员为什么不给他开啤酒。当晚23时许,该男子从腰间拔出一把匕首,指着严裕华说:“你为什么这么串”。严连忙道歉,店老板和该男子的朋友见状就把他拉到一楼。叶某人于是买单准备下楼,该男子见到严拿着手机,以为严想打电话,于是拿着匕首冲上楼梯并问严:“你是不是打电话叫人来”然后就捅严的腹部和大腿三、四刀,严就和该男子扭打起来,两人一起滚到楼梯下。叶某上下楼拉开该男子,该男子就逃走了。叶某即将严扶上摩托车送往医院。经辨认照片后,王某认用刀捅伤被害人的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5、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王某晚与叶某某、被害人严裕华等共八人一起饮酒,目睹了案发的部分过程。其中,该二人均看到对方的一名男青年拿一把刀走到王某人的桌前,指着被害人严裕华,但被人拉开并下楼。王某三名女子先下楼后,见到刚才拿刀的男青年又手持刀冲上二楼。一分钟后,被害人与该男青年从楼梯滚落到地上,被害人的大腿处有血。王某三名女子见状就离开现场。经辨认照片后,该二人分别确认持刀伤害被害人的男青年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6、证人龙英花(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西餐厅X号台的两男一女中的一名男子叫龙帮他开啤酒,龙没有看到。后来,该男子就将啤酒瓶扔到地上,龙回头发现该男子大声骂她,又将一个骰盅掷向龙,并责怪龙,龙就向该男子道歉并帮他开了啤酒。稍后,服务员吕远飞就与龙对换了工作岗位。当晚12时许,龙听到有人打架,抬头看到该男子匆匆跑出餐厅大门口。经辨认,龙确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7、证人吕远飞(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3时左右,老板叫吕接手龙英花的工作,听龙讲,X号台的客人(两男一女)叫龙开啤酒,龙没有听到,结果将骰盅和酒杯扔向龙,还骂龙。吕接手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什么事,但到23时30分左右,吕突然听到X号台和X号台那里传出玻璃杯破碎的声音。当时X号台的一名男子(穿红色衣服)走到X号台处,对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即被害人)说:“干嘛把杯扔到我那边”吕见状即叫人找老板过来,吕还叫老板的“老表”过去。“老表”就上楼将X号台穿红色衣服男子劝下楼,此时吕见到该男子拿着一把尖刀。当吕忙完手头的工作时,见到金厅的正门处有一滩血,地上有一把尖刀。吕还证实,X号台和X号台是挨着的。经辨认照片后,吕确认X号台拿刀的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8、证人华志锋(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华目睹了打斗的部分经过。其中证实,在23时20分左右,X号台的一男子与X号台的两名男子争吵,老板就去劝架。23时46分左右,华看见X号台的两名男子追着X号台吵架的男子,追到一楼的消毒柜旁时,X号台较胖的男子拿着凳子向X号台的那名男子的头部打去,X号台的这名男子也拿凳子招架,打完后,X号台的男子就冲出大门跑了。经辨认,华确认X号台参与打斗的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9、证人刘东连(啤酒推销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目睹了打斗的部分经过。其中,她看见一男子拿了一张凳子抛向一名穿红色短袖T恤的男子,穿红色短袖T恤的男子被打后就冲出西餐厅跑了。经辨认照片后,刘确认穿红色短袖T恤的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10、证人林福连(服务员)的证言。证实林目睹了案发的部分过程。其中,在23时许,二楼大厅一张台的一名男子把啤酒杯扔在地上,离该台约1米远的另一张台的一名男子就对扔酒杯的人说:扔杯要看人扔。林担心要打架,所以叫员工打110报警。林还证实,扔酒杯的男子所坐的一张台共有四男三女,与该男子争吵的另一张台的男子穿红色短袖上衣,38岁左右。

11、证人王某琼(服务员)的证言。证实打斗过程中,穿红色衫的男子和穿白色衫的男子在二楼楼梯口处被推下来后,两人各拿了一支啤酒(对打),穿白色衫的男子裤子上有很多血。

1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金银阁西餐厅是梁某营的,案发当晚23时30分许,梁某到二楼门口有两个男人在吵架,其中一名男子拿刀,梁某叫服务员找梁某强上来,梁某强和“光头兆”上楼后称拿刀的人“阿清”,并叫“阿清”把刀收起来,之后将“阿清”扶下楼。后来,梁某某听到叫喊“楼上有人打架”,就见“阿清”快步冲出餐厅,后面就有人拿东西掷“阿清”,而地上躺着一个男人。流了很多血。经辨认照片后,梁某认“阿清”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13、证人张权锋(保安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20日零时许,张在广安小区值班时,听到对讲机里通报称附近金银阁西餐厅有人打架,张即驾驶摩托车准备搭另一名保安员前往。突然,有人从身后上了张的摩托车,张回头发现是一个上身穿红色短袖T恤的男子,该男子脸上有血迹,上车后就叫张开车走,见张不肯搭他走,就下车跑进富华路文具店旁的一个小巷里去了。经辨认照片后,张确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1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20日13时许,“阿清”打谢某电话,称他昨晚出了事,在容桂金银阁酒吧用刀捅了人,叫谢某医院看看那个人是生是死。谢某去医院打听,当天15时许,谢某过电话告知“阿清”被害人可能已经死了。当晚,“阿清”在电话里讲他想自杀。经辨认照片后,谢某认“阿清”就是被告人何某某。

15、证人何某英(何某某的侄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20日傍晚,何某某到她家里,叫她照顾某他儿子,并说他在容桂喝酒与别人打架了,还说此事如果解决不了他就会自杀或死掉。经辨认照片后,她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确认。

(二)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环境、餐台、玻璃杯及啤酒瓶碎片、血泊、尖刀等。被告人在法庭上辨认现场照片后,分别予以确认。

(三)法医学鉴定书

证实被害人严裕华左大腿上段前、外侧各一处创口,长度分别为3cm、1.8cm,深达肌层,创缘整齐;左胸背部一处2.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入胸腔;右上臂中段前侧一处0.6cm表浅创口,深及皮下;臀裂上方一处5.6cm×0.3cm划伤。被害人严裕华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背部、左大腿,造成左肺破裂、左股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2、户籍证明二份。分别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3、顺德市人民法院(1996)顺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3日被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0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5、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在金银阁西餐厅二楼酒吧的楼梯口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不锈钢弹簧刀,依法将该刀扣押。

(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何某某供称,案发当晚10时许,何某一男一女两位朋友一起到金银阁西餐厅饮啤酒,坐X号台。当晚11时许,何某两个朋友上台去唱歌,期间,旁边台的一名男子就向大厅处掷了一个酒杯,玻璃碎片溅到唱歌的朋友脚上。何某觉到是针对唱歌的朋友的,于是走到掷杯子的那张台边,质问那名掷杯子的男子。该张台坐了4、5名男子和几名女子,该几名男子都站起来,其中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即被害人问何某怎么样,何某问被害人想怎么样,被害人就拿起电话来打,好象是要叫人来。此时,何某朋友孟波和“光头兆”跑上楼将何某开并拖到一楼。何某一楼大厅见到被害人用手机召人来,还说要带“架生”(打架的器械)。何某服气,于是又冲上二楼,问被害人是否要找人来打何。被害人立即说:“打他”。被害人及其身边的几名男子即动手打何,何某边招架,一边拔出弹簧刀,并用刀捅向被害人的大腿几刀,被害人及其朋友打何,致何某倒在地,何某起来后又用刀刺被害人,混乱中刺中被害人的背部一刀。何某状就很害怕,将刀扔到地上,被害人及其朋友继续殴打何,何某退时不慎滚落楼梯。被害人一方有人拿啤酒瓶打何,何某拿啤酒瓶对抗,见对方人多,就往外跑。但对方一男子用木凳打中何某背部致何某地,何某起来拿起木凳对抗,之后逃离现场。见一个穿保安服的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何某上后,该男子不肯走,何某徒步跑开了。何某认被害人照片以及作案现场提取的带血的弹簧刀、打斗的现场、逃出门口时坐上的摩托车、逃进的小巷等的照片后,分别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打斗。经查,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5年8月19日23时许。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不准,予以纠正。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因被害人先摔杯子而引发争执。经查:(1)吕远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向龙英花摔啤酒瓶后不久,吕接手龙英花的工作。一开始就没有发生什么事,但到23时30分左右,吕突然听到X号台和X号台那里传出玻璃杯破碎的声音。当时X号台的一名男子(即被告人)走到X号台处,对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即被害人)说:“干嘛把杯扔到我那边”(2)被害人的妻子张祺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张到金银阁西餐厅一起饮啤酒。期间张去厕所,就听到扔玻璃杯和争吵的声音,张出来后见到严与旁边一张桌的客人(即被告人)争吵,一起饮酒的“阿强”的妻子告诉张:顾某某刚才扔掉一只玻璃杯,而旁边一张桌的客人认为顾某人太嚣张,所以吵起来。(3)服务员林福连的证言。证实在23时许,二楼大厅一张台的一名男子把啤酒杯扔在地上,离该台约1米远的另一张台的一名男子就对扔酒杯的人说:扔杯要看人扔。扔酒杯的男子所坐的一张台共有四男三女,与该男子争吵的另一张台的男子穿红色短袖上衣,38岁左右(与被告人的特征一致)。(4)被告人一直供述是被害人一方的一名男子摔啤酒杯,将碎片溅到被告人朋友的脚上,被告人才上前质问他。本案确系被害人的一名男子摔杯子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的争执。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案发当晚被害人一方有一名男子将啤酒杯摔到了地上,引发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的争执。被告人何某某的上述辩解有事实依据,能够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被害人拿着牌啤酒瓶继续追打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才用刀刺了他的左大腿两三刀、背部一刀。经查,被告人刺中被害人的大腿数刀后,被害人与被告人扭打一起,被告人又刺中被害人的背部一刀。之后两人滚落楼梯,被害人一方与被告人持啤酒瓶对打起来。这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服务员王某琼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无证据佐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打电话叫人去案发现场。经查,除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打电话叫人到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虽然因被害人一方摔杯子引发争执,但在被告人在被人劝开并从二楼拉到一楼,争执已平息之后,又主动从一楼冲上二楼用刀刺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义良

代理审判员邹晓翔

人民陪审员杨燕冰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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