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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6-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2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欧某己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欧某己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欧某己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欧某己女儿。

法定代理人麦某乙,系殴佩珊母亲。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晓辉、万晓春,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欧某甲、麦某乙、欧某丙、殴佩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和麦某乙、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后胡某某和被害人欧某己关系较好,被告人陈某某遂认为胡某某和欧某己两人也存在婚外情,而与胡、欧某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并多次打电话至胡某某家中进行恐吓。2005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某某,对胡某行辱骂,被旁边的欧某己拿起酒瓶赶走。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X镇南沙永隆观光街X巷X号谭某辛家欲殴打欧某己,后与欧某己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遂用尖刀连捅欧某己左胸部两刀,致欧某亡。被告人陈某某将尖刀丢弃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欧某己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左肺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欧某甲、麦某乙、欧某丙、殴佩珊起诉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略)元、丧葬费人民币9489.5元、欧某甲的抚养费4878.9元、殴佩珊的抚养费7562.32元、误工费270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合计人民币(略).72元。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是被害人欧某己先恐吓他、先打他,他没有故意要杀死欧某己。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尖刀不是事先为杀人而准备,被告人并非预谋杀人;2、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当时是被害人先实施侵害行为;3、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后胡某某对陈某某态度冷淡,而与被害人欧某己关系较好,被告人陈某某遂认为胡某某和欧某己两人也存在婚外情,而与胡、欧某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2005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某某,对胡某行辱骂,被旁边的欧某己拿起酒瓶赶走。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气,遂于同日21时许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X镇南沙永隆观光街X巷X号谭某辛家欲殴打欧某己,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被殴明辉用椅子打中头部一下,后双方被旁人劝开,殴明辉则进入屋内。被告人陈某某越发生气,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遂从自行车中取出尖刀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期间陈某某用尖刀连捅欧某己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并将尖刀丢弃在屋内。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害人欧某己均属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均低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数额,应视为原告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原告人自己主张的数额计算损失。故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人民(略)元、丧葬费人民币9489.5元、欧某甲的抚养费4878.9元、殴佩珊的抚养费7562.32元、误工费270元,合计人民币(略).7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陈某某供述称,2005年10月20日8时许,他在永隆村“高佬辉”食店碰见胡某某和欧某己,他和胡某某打招呼,被欧某己持酒瓶殴打,但没打中。18时许,他在永隆村委碰见胡某某及她儿子,被胡某某儿子用棍打了一下。19时许,他曾多次打电话到胡某某家里,声称要捅死她全家。他在家喝了酒,想去打欧某己,就带备一把尖刀骑自行车去到谭某昌(即谭某辛)家。不久,他与欧某己发生争执,被欧某小椅子打了头部一下,接着被旁边的人劝开。他当时非常生气,就想不是他死就是我亡,跟他拼命,就拿起放在自行车上的尖刀,冲进屋内找欧某己,欧某持打气泵打他,但没打中,双方扭打起来,他持刀从正面捅了欧某胸口两刀,将刀丢弃在客厅,转身逃走,但被谭某昌儿子和另一名男子制服在地上,接着他趁两人不注意,爬起来逃跑,一直跑到永隆村九队某蕉林处。21日17时30分许,其被警察抓获。

之前他与胡某某有婚外情,后胡某某因与欧某己有婚外情与他分手,他就将胡、欧某事到处张扬,因此他和胡、欧某积怨越来越深。

经辨认,陈某某对他作案所用的刀具、所穿衣裤、鞋子、所骑的自行车、作案现场、逃跑的地点作出确定的指认。

2、证人麦某乙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2时许,她在家里接到电话叫其到谭某辛家,她在途中听到其丈夫被陈某某用刀捅死,到达谭某辛家后,很多村民在围观,她丈夫欧某己全身是血躺在门口木板上,听附近的村民都说是被陈某某用刀捅死的。

陈某某和胡某某有过三、四年的婚外情,后陈、胡某人发生矛盾,胡某某就缠着欧某己,胡、欧某人也可能有婚外情。

3、证人谭某戊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21时40分许,他和谭某辛、欧某己等人在谭某辛家门口聊天,陈某某过来后和欧某己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欧某己手上拿了一张小板凳,是否用来打人不清楚。谭某辛上前劝架,他就进屋打电话报警,接着欧某己走进屋内,两分钟某,其听到屋内传出“啊”的一声,陈某某从屋内跑出来,谭某壬、钟某某从后追着陈某某,他和谭某辛进屋发现欧某己胸部流血躺在地上,他即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

证人谭某戊辨认出陈某某。

4、证人麦某庚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2时许,他听到谭某辛家很吵,就走过去,看见谭某壬和钟某明将陈某某按倒在地,欧某己左胸口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此时有人入屋打电话报警,后陈某某挣脱沿塘基逃跑,不久警察赶到现场。

证人麦某庚辨认出陈某某。

5、证人谭某辛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许,他在门口看见陈某某和欧某己争执,被陈某环劝开,他就离家去了鱼塘。10多分钟某,他返回时发现谭某壬和陈某某对打,他和钟某某上前帮忙将陈某某制服,接着他在屋内发现欧某己全身是血躺在屋内,旁边地上有一把刀,他就和附近村民将欧某己抬上木板,抬到门口放下,并打电话报警。后他听谭某壬等人说,欧某己和陈某某先争吵,继而扭打,后欧某己就被捅死了,听说就是用地上的那把刀。

证人谭某辛辨认出陈某某。

6、证人谭某壬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45分许,谭某辛、欧某己、谭某戊等人在他家门口聊天,他在屋内看电视,听见屋外有人打架,他走出屋外,看见陈某某和欧某己在吵架,被谭某辛劝开。欧某己走进屋内,他转身往屋内走了几步,突然有人从后推开他冲进屋内,欧某己持打气泵打陈某某头部,陈某某、欧某己两人扭打在一起,突然欧某己喊“啊”的一声就倒下来,陈某某立即逃走,他在后追赶,接着在谭某辛、钟某某的帮助下将陈某某制服。谭某辛进屋看发生什么事,他和钟某某看守陈某某,但被陈某脱逃跑了。此时欧某己已经被抬出来放在门口,他进屋发现有一把尖刀丢在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后警察赶到现场。

谭某壬辨认出陈某某。

7、证人胡某癸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40分许,他与谭某昌(应为:谭某辛)、钟某某等人在聊天,听到欧某己和陈某某在争吵,21时50分许,欧某己走进屋内说“打110报警”,并拿起一个打气泵,接着陈某某也冲进屋内,欧某己举起打气泵,欧、陈某人扭打在一起,一分钟某,两人分开,欧某己胸口上插着一把水果刀,陈某某冲出门口,欧某己拔出刀,用手捂住伤口,陈某某也被谭某辛、钟某某抓住。欧某己伤口流血越来越多,钟某某松开手想去取摩托车,陈某某就趁机挣脱逃跑。后警察赶到现场。

证人胡某癸辨认出陈某某。

8、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55分许,欧某己和“阿姚”(即陈某某)在“大王”(即谭某辛)屋外打架,被“阿志”劝开,他也上前将两人劝开。欧某己走出屋内,陈某某手持一把刀状物也随后走进屋内,接着听到欧某己叫了“啊”的一声,他冲进屋内,看见欧某己倒在屋内,衣服上有大量血迹,陈某某从他身旁迅速逃走,他就和谭某辛、谭某辛的儿子(即谭某戊)一起把陈某某抓住,但后来被陈某某挣脱逃跑。他转身走到门口看见欧某己已经被用木板抬出来,后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欧某己已经死亡。后他听说欧某己和陈某某中午就打过架,好像是因为一个女人。

钟某某辨认出陈某某。

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证明实,2005年10月20日晚饭后,他和钟某某、胡某癸等人在谭某辛屋内聊天,谭某辛、欧某己等人在屋外。聊天时他听到欧某己和陈某某在屋外吵架,接着欧某己走进屋内,他临时去了厕所,接着在屋外站着,不久,陈某某匆忙从屋内跑出来,谭某壬边追边叫抓住陈,他就拉陈某肩膀,被陈某脱逃跑,谭某壬在后追赶。他走进屋内,看见欧某己用手捂住胸口满身是血走出来,但没几步就蹲下去,旁边地上有一把刀,接着有人就用木板将欧某己抬出门口,后警察和救护车赶到现场。

证人梁某某辨认出陈某某。

10、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21时30分许,其和谭某辛、谭某壬在谭某辛家门口右边聊天,看见“阿尧”(即陈某某)和欧某己在谭某辛家门口争吵并对峙,中间有一个人将两人拦开,欧某己手持一张板凳,其估计是刚打完架。欧某己走进屋内,陈某某好像走开了。五分钟某,其听见屋内传出叫喊声,陈某某从屋内冲出来逃走,被谭某辛、谭某壬抓住,但陈某某最终挣脱逃跑。同时其还看见欧某己在屋内满身是血倒在地上,其就和谭某辛、谭某壬等人一起将欧某己用木板抬到门口,后警察赶到现场,发现欧某己已经死亡。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早上8时许,她和欧某己在“高佬辉”食店吃早餐时碰见陈某某,陈某某骂她,欧某己就起来将陈某某赶走。下午17时许,她和儿子谭某明在永隆大队旁碰见陈某某,陈某某想打她,谭某明就用竹子打了陈某某腿部,陈某某也用酒瓶打了谭某明手部。

她和陈某某从2002年初至2003年期间存续有婚外情。两人分手后,陈某某经常打电话到她家中恐吓、骚扰,都是要杀了她一家之类的话。后她和欧某己关系较好,被陈某某误以为她和欧某己也有婚外情,陈某某就每次碰见她都骂,她和陈某某的关系越来越差。案发当日19时许,她女儿又接到陈某某的恐吓电话。

1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19时10分许,陈某某三次打电话给她家中恐吓,说要捅死她全家,当时是她接的电话。

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20日22时许,她听说刚才南沙村观音庙旁有人被杀死,她就和丈夫陈某龙赶去现场,看见一名欧某男子(即欧某己)仰面躺在地上,许多人在围观,听说是被陈某某杀死的。

14、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佛公顺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

结论:陈某某眼部挫伤、躯干部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佛公顺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

证实,欧某己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部,造成左肺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16、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提取了遗留的血迹样本、打气筒、水果刀。

17、提取物品笔录。

证实从均安南沙观光街X巷X号住宅提取银白色带血迹尖刀一把。从陈某某处提取T恤一件、运动裤一条、白鞋一双。

18、抓获经过。

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的过程。

19、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其身份和经济损失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他没有故意要杀死欧某己。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当天的早上和被害人殴明辉发生纠纷后,心生不服,遂于同日21时许带备尖刀骑自行车去到顺德区X镇南沙永隆观光街X巷X号谭某辛家欲殴打欧某己,在双方发生打头并被旁人劝开且殴明辉已进入屋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从自行车中取出尖刀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并用尖刀连捅欧某己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当时“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主观心态和客观上实施的连捅被害人殴明辉左胸部两刀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当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陈某某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尖刀不是事先为杀人而准备、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经查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当晚主动到谭某辛家找欧某己欲行报复,在双方的打斗被旁人劝开且欧某己已进入屋内后,抱着“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主观心态主动冲进屋内再次和欧某己发生打斗,并连捅被害人殴明辉左胸部两刀致欧某己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很显然不具有防卫的性质,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当晚主动找到被害人欲行报复,并带备了凶器,在双方发生打头并被旁人劝开且殴明辉已进入屋内的情况下,又手持凶器冲入屋内再次和殴明辉发生打斗,并用尖刀连捅欧某己左胸部两刀,致殴明辉当场死亡,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均低于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数额,应视为原告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原告人自己主张的数额计算损失。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甲、麦某乙、欧某丙、殴佩珊经济损失人民币(略).7元,并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周劲

人民陪审员刘巧慧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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