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4月16日10时许,在本市东城区X街X路公交车站附近,向樊某某出售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本,共计50份,并收取人民币30元,被巡逻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涉案发票经鉴定系伪造。赃物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人樊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面额为一百元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五十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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