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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7-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38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女,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07年4月16日10时许,在本市东城区X街的老家肉饼店二楼,向谢某某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两本共计50份,收取人民币120元,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夏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赃款、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人谢某某、王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及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五十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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